法律分析:第一、提起的主體及條件不同:
法律依據:一審程序提起的主體及條件:1、自訴案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并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2、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刑事二審程序提起的主體及條件:1、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訴。2、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生效時間不同:
(一)一審。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十日之后,沒有上訴或者抗訴,一審判決生效。五日之后,沒有上訴或者抗訴,一審裁定生效。
(二)二審。二審是終審程序,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1、性質不同。 歸根到底,由于審判依據和審判任務的不同,兩者在性質上有區別:人民法院 第一審程序 的審判依據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 第二審程序 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 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審程序基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而第一審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生。 3、審查對象和范圍不同。 一審法院審查的對象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 行政法律關系 進行審查;而二審法院審查的范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對象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 4、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并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并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5、審理方式不同。 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采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審判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質量,可以作出維持判決、 駁回訴訟請求 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和變更判決等;二審判決則限于維持原判、依法改判兩種,并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7、審理期限不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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