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舊法-(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四)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新法-(一)非法募集資金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三)募集的資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四)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本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是指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行為。
犯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要怎么處罰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罰金 。 2、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刑法 》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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