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都是侵財類犯罪,主觀方面都需要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或取得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方面都是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但兩者存在明顯的區別:
1. **威脅方式**:搶劫罪的威脅手段主要是暴力和暴力相威脅,并且是當面當場實施。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手段除了暴力、威脅外,更多是通過揭發隱私、栽贓陷害、詆毀名譽、破壞財物、阻止權利行使等非暴力手段。
2. **取得財物的時間和方式**:搶劫罪通常是當場使用暴力、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罪可能是當場使用暴力事后取得財物,或者以事后使用暴力相脅迫而當場取得財物。
3. **侵犯的客體**:搶劫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權與健康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范圍更加廣泛,除上述外還包括財產權益。
4. **威脅的緊迫性**:搶劫罪中的威脅具有當場發生暴力的現實可能性和緊迫性,例如,犯罪嫌疑人可能會對受害人拳打腳踢迫使其當場給付錢財。
綜上所述,雖然這兩種犯罪都涉及對他人財產權的侵犯,但其威脅手段、實施方式和侵犯的客體都有所不同。
從問題詳情來分析,此案例應定性為搶劫罪。
法律分析:1、搶劫罪的威脅是對被害人當面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可以是由威脅者當面對被害人發出,也可以是通過書信、電郵、捎話等方式發出的。
2、搶劫罪一般是對被害人的人身、健康作出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范圍更廣,包括破壞被害人名譽等。
3、搶劫罪都是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罪可以事后約定時間取得財物。
4、搶劫罪強調暴力,敲詐勒索罪不要求一定是使用“暴力”手段。
搶劫罪只能是當場以暴力侵害相威脅,而且,如果不滿足行為人的要求,威脅內容(暴力)便當場實現;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方法基本上沒有限制,如果不滿足行為人的要求,暴力威脅的內容只能在將來的某個時間實現,非暴力威脅內容,比如揭發隱私,則可以當場實現。搶劫罪中的暴力達到了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詐勒索罪的暴力則只能是沒有達到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輕微暴力。因此,行為人脅迫被害人當場交付財物,否則日后將殺害被害人,或者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沒有達到搶劫程度的暴力,脅迫被害人日后交付財物的,宜認定為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足以壓制其反抗的暴力,但由于被害人身無分文,又迫使其日后交付財物的,宜將搶劫罪(未遂)與敲詐勒索罪實行并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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