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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撤銷的情形有哪些(撤銷取保候審的情形)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9-03 13:07:42

取保候審期間有哪些情形可以撤銷

取保候審變更撤銷的情況有: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取保候審的撤銷有哪些情形

犯罪嫌疑人 違反 取保候審期間 應遵循的義務的可以撤銷取保候審;司法機關發現不應當追責和不必要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撤銷取保候審。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采取強制措施 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第七十一條 第三、四款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取保候審取消的條件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的解除是指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或者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取消取保候審的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的解除主要基于以下兩個方面原因:一是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形往往是已經查明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無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于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也就不應當繼續采取取保候審,因此予以解除。二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為保障被取保候審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期限規定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因此,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吋,依法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為監督公安司法機關嚴格按照法定期限執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即將到期,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通知原決定機關,由原決定機關作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執行機關在收到原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后,應當立即解除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第七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撤銷的情形具體有幾種

取保候審撤銷的情形具體有幾種
有下列情形的,可撤銷取保候審:發現不應當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的;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不當的;以及其他應撤銷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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