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如果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則是可以取保候審:
0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是獨立適用附加刑:
02、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懷孕,還有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
03、羈押期已經滿了,但是案件還沒有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如果想要取保候審的話,那么必須要進行申請,通常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親屬向公安部門或者是法院部門提出相應的申請。假如說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了,那么可以去聘請一個律師,然后由這個律師來為該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在申請取保候審的時候,必須要使用書面的方式來進行申請。
但相關部門接到申請書之后,通常在一個禮拜之內會做出相應的答復,如果說相關部門已經批準了的話,那么會簽發一個執行取保候審的通知書。另外就是被告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必須要繳納相應的保證金才可以被取保候審,假如說犯罪嫌疑人不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那肯定是不會同意的,如果相關部門沒有同意取保候審的話,通常也是要告知申請人的,并且要說出不同意的具體理由。
除了這些以外,在辦案的過程當中,國家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案情的實際需求來決定是否取保候審。最后就是取保候審其實也是有期限的,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間不可以超過12個月。我們要知道,如果是取保候審的話,執行機關通常都是公安機關,在執行的過程當中,需要向對方宣讀一下最終的取保候審決定書,該決定書必須要蓋有公章才生效。
取保候審適用于哪些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司法機關可以對以下四種情形的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管制是不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拘役的關押期限在六個月以下。可能獨立適用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的也都是較輕的罪行。可能判處這些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行較輕,通常情況下,不羈押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有些嫌疑人或被告人雖然涉嫌罪行比較嚴重,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其涉嫌的犯罪可能是過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玩忽職守罪等,有些雖然是故意犯罪,但主觀惡性較小,如初犯、偶犯等。對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也可以取保候審,無需進行羈押。這里所說的“社會危險性”主要是指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等情形。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社會危險性要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方面情況綜合考慮。通常應當根據其涉嫌犯罪行為的性質、社會危害、對所犯罪行的態度、本人的一貫表現、與所居住區域的聯系等方面因素綜合判斷。在一般情況下,對涉嫌犯罪性質、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宜適用取保候審。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本項規定的情形又分三種情況:一是患有嚴重疾病,二是因為年老、殘疾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三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有這三種情況,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羈押期限”包括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等期限。“尚未辦結”包括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者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些家屬認為,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經被取保候審,代表著案件基本結束了,于是可皆大歡喜。殊不知,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取保候審,只是因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司法機關不再繼續對其采取羈押措施,但不是代表案件已經撤案或終止偵查,整個案件的司法程序還在繼續進行。偵查機關在繼續偵查,檢察院在繼續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在繼續審理并作出判決,并不代表嫌疑人或被告人必然會獲得無罪的結果,也不代表會得到公正的處理結果。
什么情況下可以保釋出獄
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保釋犯罪分子: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分子;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分子;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分子;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一、假釋"制度是對罪犯進行改造的一種刑罰制度,使獲準假釋的罪犯能夠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即“提前出獄”。““條件”假釋主要表現為:
1.基本的假釋條件
(1)不具有人身危險性,并且再次犯罪的危險:對累犯和蓄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擲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犯罪的罪犯,不得假釋。即便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之后也不得假釋。犯罪人,減為無期徒刑后,還應明確規定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2)達到一定的刑期: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原判決的刑期內執行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死緩的罪犯,減刑15年以上,減刑、假釋,減刑15年以上,才能假釋。
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免除上述刑期。通常涉及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特殊需求情況。
(3)確有悔改的表現:認罪悔改;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與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其中,不主動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有能力不履行財產性刑罰,或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假釋的,不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
(4)其他條件:符合上述條件后,還應結合具體犯罪情節、原判刑罰的情況、行刑的始終如一、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點、假釋后生活來源、監管條件等綜合考慮。
2.假釋程序條件
對犯罪人的假釋程序,按照“減刑”程序,由執行機關向中級法院提出假釋申請。法庭組成合議庭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予以假釋。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3.寬限假釋條件
其核心是有悔改表現,不存在重犯的危險,對某些情節較輕、身體危險性不大的罪犯,可寬大地把握假釋條件:
(1)過失犯、中止犯、被脅迫犯、(2)由于防衛過當、緊急避險而被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罰;(3)犯罪時不滿18歲;(4)基本喪失工作能力,在假釋后生活中確實存在生活困難的老年人,患重病或肢體殘障的罪犯,(5)在服刑期間表現尤為突出。
4.假釋的檢驗條件
獲準假釋的罪犯,需要接受一定期限的復審,其中,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是未執行完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檢驗期內: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報告自己的活動,(3)遵守會客規則;(4)離開所住城市,縣或遷居,應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二、保釋條件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保釋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三)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保釋有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保釋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三、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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