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規定羈押期是多久 ?
1、強制措施期限(最長羈押期限37天)2、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羈押期7個月)3、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4、審判期限(最長羈押期限一審13個月 二審4個月共17個月)5、不計入審限的期限。
在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過程中,為了更好的配合證據的收集、案件情況的調查,可能需要對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其實也就是對其進行羈押,但羈押總歸是有期限的。那國家法律規定羈押期是多久呢?我匯總了不同的情況,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強制措施期限 (最長羈押期限37天)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1天)(第117條)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準不超過7天,最長37天。(第89條)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第77條)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77條) 統計:羈押期最長37天 (二)偵查羈押期限 (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第154條)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第156條)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第157條)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第158條) 統計:2個月 1個月 2個月 2個月=7個月 (三)審查起訴期限 (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第169條) 2.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第171條)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共3個月。(第171條)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73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第177條) 統計:1.5個月 1個月 1個月 3個月=6.5個月 (四)審判期限 (最長羈押期限一審13個月 二審4個月共17個月)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三個月,計6個月。(第202條)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第202條)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第138條)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第199條、202條)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第178條) 6.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特殊情況,有本法一般五十六條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計4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232條) 統計:6個月 1個月 6個月 4個月 10天=17個月 辦案期限合計:37天(刑拘) 7個月(210天,偵查與補充偵查) 6.5個月(195天,審查起訴) 13個月(390天,一審) 10天(上訴期限) 4個月(120天,二審)=32個月(992天,含延長期限)。 (五)不計入審限的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147條) 2.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198條) 3.中止審理:(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2)被告人脫逃的;(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200條) 上文中我已經為大家作出了介紹。其中,在不同的情況下計算出來的羈押期限是不同的,而一旦羈押到期了之后,就需要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否則的話就會變成違法羈押。若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
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在三十七天以內。
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是三十七天以內,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對于以下四類案件,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羈押期限最長為三十七天。刑事拘留適用于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在現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等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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