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也稱國際仲裁,主要是指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即在國際經濟貿易仲裁活動中,當事人根據他們的仲裁協議,自愿將他們之間確定的法律關系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活動。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涉外仲裁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是爭議的當事人具有不同的國籍,其主要營業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國家,或是依不同國家的法律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二是爭議的標的具有涉外因素,即爭議的標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簽訂地或履行地在當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
法律客觀:涉外仲裁中的法律適用(一)我國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適用我國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適用,是指我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以及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對爭議案件進行審理時所適用的程序性法律規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本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且仲裁委員會同意的,從其約定。”(二)我國涉外仲裁中的實體法律適用我國涉外仲裁中的實體法律適用,是指涉外仲裁機構依據當事人的仲裁審理涉外爭議案件時,確定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實體權力義務關系,判定爭議是非曲直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涉外仲裁機構沒有義務適用仲裁地的沖突規則。涉外仲裁適用實體法律的三大規則:一、當事人選擇仲裁實體法原則。這種選擇并不是絕對的,如果當事人選擇適用我國法律以外的法律或者國際公約作為處理爭議案件的實體法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不得違反我國法令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2)與爭議案件具有一定的聯系;(3)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二、依沖突規則或者密切聯系確定實體法的原則。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所適用的實體法,仲裁庭的確定所適用的實體法時,通常按照以下兩種方法:一是依據沖突規則確定適用的實體法;二是依據密切聯系直接確定所適用的實體法。1.依沖突規則確定實體法原則。仲裁庭可以根據爭議案件的實際需要,分別適用以下沖突規則確定所適用的實體法:(1)適用仲裁地國沖突規則所確定適用的實體法;(2)適用仲裁庭認為最為適當的或者可適用的沖突規則,如仲裁舉行地或者仲裁庭所在地國沖突規則、裁決執行地國家的沖突規則、國際私法公約和交貨共同條件中的沖突規則等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3)適用最密切聯系的沖突規則確定適用的實體法。2.依據密切聯系直接確定所適用的實體法原則。在涉外仲裁實踐中,具體可以采取兩種做法:一是比較的方法,即仲裁庭通過對爭議案件所涉國家的實體法規則進行分析比較,從而直接確定所應適用的實體法。二是最密切聯系的方法,即仲裁庭通過對與爭議案件有關聯的各種因素的分析比較,確定適用與爭議案件最密切聯系國家的實體法。三、適用國際條約與國際慣例原則。涉外仲裁中,在選擇適用實體法時,如果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所在國參加了某一共同的國際公約或者國際條約,或者雙方當事人所在國之間簽訂了雙邊條約或者選定,除非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爭議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作出約定,否則,應當直接適用該國際條約或者公約。
法律分析:發生國際合同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仲裁條款或者在事后達成了書面的仲裁協議,可以向涉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我國常設涉外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一裁終局,對于涉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生效裁決,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或執行財產不在我國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五條?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仲裁,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涉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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