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上訴的法律后果
在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撤訴后是沒有什么影響的,但再次起訴的情況是不同的。
1、民事訴訟中。民訴意見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2、刑事訴訟中。公訴案件:最高院解釋第177條: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第117條: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188條: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上述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之所以會有如此不同的規定(民訴中一般受理,刑訴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于民訴中當事人有相當大的訴權處分權。
3、行政訴訟中。最高院解釋: (1),第36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2)第37條:原告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經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并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撤回上訴后一審判決是否生效
一、如果準許撤回上訴裁定送達之時一審判決送達已滿15天,則撤訴裁定送達后,一審判決生效。如果沒滿,則要等滿了15天才能生效。在上訴期內上訴人撤回上訴后,不得再次上訴。但判決是否生效取決于其他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是否上訴。在上訴期內,所有有權提起上訴的上訴人均提起上訴后,均撤回上訴,法院裁定準許最后一個上訴人撤回上訴時,一審裁判生效。
在二審作出裁判前,一審判決不生效。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在上訴期內上訴。在法院受理上訴后,原一審判決尚不生效,以后是否生效,要根據二審法院的判決情況來定:
1、如果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的,則一審判決自二審判決送達時即生效。2、如果二審法院進行改判的,則在二審法院送達判決后,一審判決中未被二審判決改判的部分生效,改判部分無效,以二審法院的改判內容為準。
2、如果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并進行改判,或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則一審判決無效。
二、民事案件申請撤訴的條件是什么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加以處分的具體體現,故需有內容明確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依照處分原則的要求,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實施方為有效。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于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謂基于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請撤回起訴必須是原告主動、自愿所為,而不能是被動、違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審判人員)既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原告撤回起訴,也不得說服、動員原告撤回起訴。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最遲應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不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均應如此。這樣既可使原告有較為充分的斟酌時間,慎重地適時實施撤訴行為,同時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訴申請而損及受訴人民法院所作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為判決一經宣告,即便尚未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亦不得隨意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撤訴意味著什么意思
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愿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注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據規定,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審后,對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檢察機關發現主要犯罪事實失實,或者按照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主動撤回起訴,按照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程序辦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起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主動撤回起訴,補充偵查,然后根據情況,或者重新起訴,或者按照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程序辦理。
檢察院請求撤回起訴,法院應當審查檢察院撤回起訴(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理由,根據撤訴理由,則作出準許撤訴或者不準許撤訴的裁定。裁定準許撤訴,說明法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此時意味著案件尚未終結,法院只是中止了審理,案件還是在法院。
如果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實或者新的證據,檢察院重新提起訴訟,法院可以恢復審理。在裁定準許檢察院撤訴后,如果被告人被羈押,看守機關應當執行法院的裁定,中止羈押被告人,將被告人釋放;如果被告人對撤訴裁定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裁定的話,此時案件才真正審理終結;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按撤訴處理的情況為: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按撤訴處理。
(5)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相關推薦:
刑事追償名詞解釋(刑事追償定義)
追索經濟賠償(輕微傷可追索賠償嗎)
刑事訴訟復議機關(刑事復議找哪個機關)
雇傭關系事故賠償(雇員致他人損害 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刑事訴訟里的證據(刑事訴訟法八種證據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