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于刑事案件進行申訴的期限一般為兩年,超過該期限的則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進行申訴。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出臺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等情形的,應當受理。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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