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一、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
鑒于解釋已經確定了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性質系債權,本文不再討論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性質為物權或形成權時的請求權基礎,只討論在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性質為債權時的不同觀點。
對于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目前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侵權責任說、締約過失責任說、違約責任說和獨立責任說等四種。
(一)侵權責任說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通說認為,承租人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權的權利,系法律賦予承租人的一種強制締約請求權。王澤鑒先生認為,在法有明文規定強制締約的情形,該項法律系屬保護他人的法律,應有第184條第2項適用。即侵害強制強制締約請求權的,應屬于侵權行為,須通過侵權責任法來進行保護。
(二)締約過失責任說
王利明先生認為,違反強制締約義務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原因在于:一方面,違反強制訂約義務,發生在締約階段;另一方面,違反強制訂約義務也會造成信賴利益損失。
(三)違約責任說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只能是一種法定債權,不具有對抗租賃房屋買受人的效力。如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將租賃房屋賣給了別人并已辦理產權過戶,承租人以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為由向法院起訴,則法院只能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追究出租人的違約責任。實務界也有人支持違約責任說,認為解釋第二十一條沖棗乎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屬于侵權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而應屬于合同責任。
(四)獨立責任說
有學者認為,強制締約不宜納入侵權責任體系,而應將其定位在與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向并列的與合同相關的責任類型。崔建遠先生也認為,站在立法論的立場,制定中國民法典或修訂合同法時,專設法律條文集中規定締約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締約的法律后果,亦不失為一種可以接受的方案。
二、基于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賠償之債請求權與訴訟時效
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賠償之債請求權是最常見的請求權的一種,從形式上講,侵權行為涉及人身侵害、實體權利侵害等多方面。我國民法通則對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設定了兩種模式,
一是普通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即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一個是特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即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概念是什么
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指因權利人受到侵害而享有的要求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權利。如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受害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主要種類: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類型包括:
1、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受害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1)因侵害財產權[物權/知識產權/繼承權/債權]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2)因侵害人身權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2、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3、因其他原因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以上就是關于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的法律知識。違反強制締約義務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原因在于:一方面,違反強制訂約義務,發生在締約階段;另一方面,違反強制訂約義務也會造成信賴利益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短期一年訴訟時效的規定而規定為三年。因此,2017年10月1日后發生的人身侵權損害,提起訴訟的時效為三年時限。對已經屆滿一年訴訟時效的人身侵權仍適用一年訴訟時效,尚未屆滿一年訴訟時效的,適用三年訴訟時效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超過訴訟時效便喪失勝訴權,所享有的債權成為自然之債無法得到法院的保護,因此,在發生侵權糾紛后,如協商無果,應盡快提起侵權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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