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他人財產多少立案
侵占他人財產多少立案法律分析:
侵占他人財產一般五千就可以立案處理了,侵占金額越多處罰越重。侵占他人財產罪的立案標準,并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各地對此的規定不一,有的省市立案標準為2萬元。而職務侵占罪的統一立案標準為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具體視實際情況而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占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所謂拒不交還,是指依法、依約而應當將他人的財物退回而拒不退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衍生問題:
侵占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侵占罪立案標準如下:1、被告人明知財物屬于他人,仍將財物據為己有;2、他人財物指他人遺忘的財物、他人埋藏的財物或者他人委托被告人保管的財物;3、被告人侵占的財物價值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4、被告人拒不將財物歸還他人。侵占罪,數額較大為一萬元以上;數額巨大為十萬元以上。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侵犯財產的數額是認定侵犯財產犯罪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唯一的標準。除根據侵犯財產數額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等,進行全面分析,正確定罪量刑。
財產非法侵占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我國法律體系中,涉及財產非法侵占行為的罪名有侵占罪與職務侵占罪。侵占罪立案標準要求侵占的財物數額較大,通常司法解釋將數額較大界定為1萬元,而部分地區立案標準則為5千至2萬元。
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更為明確,根據相關法律,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且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的,即達到立案追訴標準。
侵占罪的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對于數額較大且拒不退還的侵占行為,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處罰。若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處罰期限將延長至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加罰金。
而對于職務侵占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進行了明確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若數額巨大,處罰期限將延長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加罰金。若數額特別巨大,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需要注意的是,侵占行為中,若涉及到他人遺忘物或埋藏物且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同樣適用于侵占罪的相關處罰規定。同時,所有涉及侵占罪的案件,原則上應由受害人主動提出控訴。
綜上,我國對財產非法侵占行為的立案與處罰標準,通過侵占罪與職務侵占罪的法律規定明確指出。具體立案標準與處罰依據,需結合相關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進行綜合考量。
侵占他人財產罪立案標準
惡意侵占他人財產涉嫌侵占罪,其立案標準:惡意侵占他人財產數額2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根據相關規定,侵占罪侵占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占數額2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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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占立案標準
根據我國的一些相關規定,如果說侵占罪的侵占數額達到了兩萬元以上,但是不滿20萬元的,那么就屬于數額比較大的一個起點標準,那如果說是侵占數額達到了20萬元以上的,那就直接是屬于數額巨大的一個起點標準。
侵占罪主要指的是通過一些非法的手段將一些單位的財產進行非法占有的一個目的。又或者是將別人交給自己保管的一些財物遺忘的物品,或者是買場我來進行非法的占有,而且數額比較大,并且拒不交還的一些行為。那在我國的相關刑法中有這樣說道,如果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的一些財務進行非法的占為己有的話,并且數額比較大的,而且拒不退還的,那么就直接除以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進行罰款。
如果說是數額巨大的,并且還有著其他一些非常嚴重的情節的,那么就直接處于兩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還要處以罰金。那如果說是將別人的遺忘物或者是埋藏物非法來占為己有的話,那么數額比較大的,而且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那些規定來進行處罰。
首先我們來看立案的標準,我國刑法當中的大多數財產犯罪都是數額犯,而且是以一定的財產數額來作為定罪的一個標準,因為在犯罪的數額直接反應這個的是經濟犯罪的行為的規模以及他對于社會的一個危害的程度。這個也是來區分著違法與犯罪重罪還有輕罪的一些主要標準。有事決定著刑罰的輕重的重要客觀的尺度。
那根據我國的一些相關規定,如果說侵占罪的侵占數額達到了兩萬元以上,但是不滿20萬元的,那么就屬于數額比較大的一個起點標準,那如果說是侵占數額達到了20萬元以上的,那就直接是屬于數額巨大的一個起點標準。
然后是本罪的犯罪構成:
第一,本罪的主體如果是一般主體的話,那么一旦滿了16周歲的,并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是可以直接構成本罪的。
第二,本罪在主觀的方面必須是出于故意的。也就是說明知道這個東西是屬于他人的事,他人來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是埋藏物的,但是仍然進行了非法的占有的,而且過時并不能夠構成本罪,因為構成本罪的話,還必須具有著非法的占有的目的,因此,如果只是故意的,但是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話,那么就不可以以本罪來論處。
第三,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物的一個所有權。因為本罪的犯罪對象一般都是他人交給自己所保管的一些財物,遺忘物或者是埋藏物。
而我們所說的別人交給自己來保管的財物,這個指的是通過他人的委托或者說是依照契約,又或者是一些有關的規定而來為他人進行收藏財物或者是管理財務。還是說是遺忘物,又或者是埋藏物,這些都必須是他人的財物,而不能是自己的。
而這里所謂的他人在這里僅僅指的是公民的一個個人,這里并不包括這個國家或者是單位。因此,屬于我們的東西就是屬于我們的,而他人的東西我們也不要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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