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法律依據:農民集體所有有三種形式:一是村農民集體所有;二是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三是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或者發包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屬性質、面積、坐落,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如有爭議,可要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所有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
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擁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城市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集體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單位與個人不具有所有權。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法律分團州析】: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區別:1、所有權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個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國有土地屬于大眾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體中國公民行使所有權。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集體組織成員對該集體組織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權,故集體土地屬于小眾所有,一般由集體組織代表其成員行使所有權。2、用途不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一是他用,即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于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一是生產工作自用,用于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兩種,他用與國差弊有土地類似,即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自用方面則與國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3、收益渠道不同:由于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虛或族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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