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有哪些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是國家采取的兩種補救措施,旨在彌補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不當行為或合法行為導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受損。它們在原因、范圍、程度、程序和性質上存在差異。
首先,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針對性不同。行政賠償針對的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而行政補償則適用于合法行為。這意味著行政賠償的范圍相對有限,主要針對的是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損害,如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而行政補償則不受國家行為的限制,只要合法,即可適用。
其次,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范圍有明顯區別。行政賠償的范圍小于行政補償的范圍。國家賠償法規定了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如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而行政補償則沒有此類限制,只要合法行為導致損害,國家就應進行補償。
在程度上,行政賠償的補救程度不如行政補償充分。行政賠償主要針對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而行政補償沒有這種限制,可能涵蓋更廣泛的損失。
程序方面,行政補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或之后,通過行政機關與受損方協商解決。而行政賠償則必須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后,由行政機關與受損方協商解決。兩者都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爭議,但在訴訟程序上有所不同,行政補償訴訟一般適用普通行政訴訟程序,而行政賠償訴訟則適用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程序。
從性質上看,行政賠償屬于行政法律責任,具有否定和譴責的含義,是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而行政補償則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是國家對合法行為導致的損害采取的補救措施。
最后,行政補償的法律依據是單行的部門法律法規,而行政賠償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這些不同法律依據體現了兩者在立法目的和適用范圍上的差異。
行政補償名詞解釋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只有行政行為,即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執行公務的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非行政行為,如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民事行為及行政人員的個人行為等,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簡答
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的差異主要體現在:(1)性質的區別。行政補償涉及的是合法的行政行為導致的損失,相反,行政賠償關聯的是違法的行政行為所引起的損害。(2)發生時間的不同。行政補償可以在損害發生前或發生后進行,而行政賠償責任僅在損害發生并經過確認后方可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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