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怎么解決?
民事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者是仲裁訴訟方式解決。財產損害賠償的項目就是賠償損失。而賠償損失的方式包括損失賠償、折值賠償、修復財物、實物賠償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二、財產損害賠償包括范圍是什么?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有人財產方面的權利受到他人的侵害的話,完全是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來要求對方賠償的。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我們國家法律是保護當事人的私有財產權是不可侵犯的,比如說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的。
如果發生合同糾紛,法院一般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進行判決,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法院會進行相應的調整,因合同違約造成的相關損失一般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預期利益損失。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訴訟和仲裁的方式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
通常情況下,推薦雙方協商解決,這樣效率較高,能夠避免經歷漫長的訴訟。
一、協商和解
協商和解一般是解決合同糾紛的首先選擇的方式。簽訂合同的雙方通過談判、互相諒解來達成調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二、提起訴訟
如發生合同糾紛,守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之一,當事人有權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助于減少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和諧。
二、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助于受害者能夠獲得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助于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防止因為舉證難而導致的不公平現象。
三、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助于確保受害人能夠及時獲得賠償,從而有效保護其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是指因為財產受到損害,權利人請求賠償損失的糾紛。財產損害賠償主要指的是對財產的損害,財產損失賠償可分為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
一、什么是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糾紛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是指因為財產受到損害,權利人請求賠償損失的糾紛。財產損害賠償主要指的是對財產的損害,財產損失賠償可分為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我國國家賠償中財產賠償是以金錢賠償為主,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賠禮道歉為輔的賠償方式,依照可能出現的賠償情形。處理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37條的規定?!肚謾嘭熑畏ā返诙l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二、財產損害賠償標準
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