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和抵押權的主要區別如下:
1、是否轉移占有
(1)質權:質權的設立需要轉移質押物的占有,即出質人必須將質物交付給質權人占有。
(2)抵押權:抵押權的設立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然占有和使用抵押物。
2、標的物范圍
(1)質權:質權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或權利,如股票、債券、專利權等。
(2)抵押權:抵押權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如房產、汽車、土地使用權等。
3、成立要件
(1)質權:質權的成立通常需要書面合同,并且自質物交付時設立。
(2)抵押權:抵押權的成立也需要書面合同,但對于不動產抵押,需要辦理抵押登記才能生效。
4、公示方式
(1)質權:質權的設立通常不需要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但質物的占有轉移本身就是一種公示方式。
(2)抵押權:抵押權的設立通常需要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以公示抵押權的存在。
5、權利實現方式
(1)質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2)抵押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需要通過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法院判決來實現抵押權。
6、孳息收取權
(1)質權: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抵押權:抵押權人一般無權收取抵押物的孳息,除非抵押人同意。
7、保管責任
(1)質權: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抵押權: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時,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這些區別體現了質權和抵押權在設立、效力、實現方式等方面的不同,法律關系人也應根據自身需求選擇合適的擔保方式。
質權和抵押權在實現順序上的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公示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抵押權和質權的實現順序遵循公示在先、權利優先的原則。如果同一財產上同時設立了抵押權和質權,那么先完成公示的一方將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2、公示方式
抵押權的公示通常是通過登記來完成的,而質權的公示則是通過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來實現的。因此,如果抵押權已經辦理了登記,而質權尚未轉移占有,那么抵押權將優先于質權。
3、設立時間
如果抵押權和質權都已完成公示,那么它們的實現順序將根據設立時間的先后來確定。設立在先的權利優先于設立在后的權利。
4、特殊情況
如果質權有效設立而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那么質權優先于抵押權。這是因為質權的設立已經通過轉移占有完成了公示,而抵押權由于未辦理登記,其公示效力尚未產生。
5、債權質權的實現順序
對于普通債權質權,實現順序應按各質權成立時間的先后來決定,先成立的質權優先于其后的質權。在同一債權上設定數個普通債權質權時,后順序質權的設立應以書面形式為之,并通知前位質權人及第三債務人。
抵押權的實現是抵押權人行使其優先受償權利的過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抵押權的成立
抵押權的成立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包括抵押合同的簽訂和不動產的登記(對于不動產抵押)。抵押合同自簽訂時生效,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抵押權的實現條件
抵押權的實現條件包括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3、抵押權的實現方式
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如果雙方達成協議,但協議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4、訴訟程序
如果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的實現方式達成協議,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在訴訟過程中,法院通常會參照市場價格確定抵押財產的變價款。
5、非訟程序
抵押權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非訟程序。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應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可以依據該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裁定駁回申請。非訟程序具有簡便快捷的優點,但可能不利于解決爭議。
6、直接申請參與分配
在某些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人民法院對抵押財產的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7、證明責任
在抵押權實現的過程中,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以確保抵押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在法律解釋上質押權是什么
質權又加質押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
(二)質權有什么特征
1、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和權利,而不能是不動產。
2、質權是以債權人占有質物為要件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出質人移交質押的財產占有為成立要件,也以債權人占有質押財產為存續要件,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質權和質押有區別嗎,有什么區別
質權和質押是有區別的,質權與質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質押是指設定質權的法律行為,質權是指質權人的權利;質押是質權產生的原因,質權是質押引起的法律后果。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占有并實際控制的行為被稱為質押,質權人因質押而取得的權利為質權,質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作為擔保物權的質權,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優先受償性的特點。
1、質權的從屬性。質權的從屬性是指質權從屬于其所擔保的債權。因為質權是以擔保債權為實現目的的,因此,質權從屬于所擔保的債權。當事人可以為將來的債權設定質權,也可以在設定債權時設定質權,但實現質權時必須要有主債權的存在。質權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不能與主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質權隨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2、質權的不可分性。質權的不可分性是指質權與抵押權一樣具有不可分性,即質物的全部價值擔保債權的全部。質權的效力及于質權標的的全部,即使債權部分受到清償也不受影響。換言之,即使債務人清償了大部分債務,僅有少部分債務未能清償,質權人也必須抗未清償的債權對全部質權標的行使質權。質物部分滅失的,未滅失的部分仍然擔保全部債權,而不能相應地縮減質權擔保的范圍。
3、質權的物上代位性。質權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是指質權的效力及于質權標的的代位物上。“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4、質權的優先受償性。質權的優先受償性是指質權人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以質權標的的價值優先受償其受質權擔保的債權。
質權一般指的是由動產或者是權利來作為標的物進行質押的。質押指的是質權的一種法律行為。質權是質權人的一種權利。質押權也可以叫做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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