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需要多長時間
傷殘鑒定需要三十天的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十天。交通事故當事人受傷治療終結后,15日內應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怎樣確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
傷殘鑒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傷殘鑒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托,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托鑒定。由于傷者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人身損害程度不同,因此實踐中,有的是要求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當然甚至還有規定更長時間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3.2條明確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為準”。肢體鑒定一般是交通事故發生3個月后去做,精神鑒定一般是6個月后去做,具體根據受傷者恢復情況。鑒定時間不對會導致鑒定結論被推翻或不被法院采信。
傷殘鑒定時間一般是什么時候
一、傷殘鑒定時間的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0條指出,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致殘時,應在治療終結后,由具備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評定。通常情況下,這一時間為出院后三個月。然而,如果傷情已經穩定,可以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提前向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提出評定申請。對于有固定物的情況,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應在取出固定物后進行傷殘鑒定。
二、傷殘鑒定的步驟與方法
1. 傷殘評定的具體時間應根據治療情況來確定。通常,交通事故致人損傷在3個月后可以進行傷殘評定,但特殊情況下,應依據具體的治療情況來安排。
2. 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受害者對傷殘評定時間的掌握,會直接影響傷殘評定等級,進而影響賠償款的數額。
3. 傷殘評定通常在以下時間段進行:原發性損傷1-3個月,容貌損傷、聽力、視力障礙、脊柱骨折3-6個月,肢體功能障礙6-9個月,顱腦損傷導致智力、精神問題6-12個月。
三、傷殘鑒定的好處
1. 工傷發生后,首先應進行工傷認定,然后在治療終結或治療相對穩定后進行工傷鑒定。
2. 工傷認定通常在工傷發生后的30日內由用人單位提出。如果用人單位不提出,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可以在工傷發生后的1年內提出,提交給勞動局(設有工傷認定部門)處理。
法律標準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規定,傷殘鑒定應基于損傷治療后果或結局,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并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若受傷人員符合多處致殘程度等級,鑒定意見應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傷殘程度等級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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