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銷合同除斥期間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區別有哪些?
1、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間制度的目的,是為維持已經存在的法律關系。而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卻是維護與原法律關系相對立的新的社會關系。
2、適用客體不同。除斥期間的客體一般為形成權。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權民法都設定除斥期間。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但也不是一切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
3、期間性質不同。除斥期間規定權利存續的固定時間屬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且期間較短,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的關系為目的。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且期間較長。
4、期間計算不同。因為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而請求權的范圍十分廣泛且具有共同特征,因此,各國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總括性的規定。
而除斥期間是在不同的場合對不同的形成權設置的時間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礎,立法只能針對具體情況分別規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這種起算時間往往存在差異。在法律未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應自權利發生之日起算。
5、法律效力不同。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本身當然消滅。而訴訟時效的效力,盡管各國民事立法的規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數國家采用訴權消滅主義或抗辯權發生主義。
綜上所述,對可撤銷合同的除斥期間要根據請求法院撤銷合同的原因分析,當事人特別要注意,除斥期間是不能中斷的,比如在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合同之前已經跟對方協商過,這種行為不會導致除斥期間的中斷。
合同法解除權除斥期間是一年;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間自己存在的相關權利就會消失,從而不能再保障自己合法權益,但如果一方是屬于違法的解除合同,那么必定就會承擔約定的違約責任。
一、合同法解除權除斥期間是多久?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可撤銷或可變更民事行為的撤銷或變更權,自行為成立之日超過1年而消滅。對此問題,《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可撤銷合同,具體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顯的不同。
2、《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相對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
3、《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相對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
4、《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債權人對侵害行為行使撤銷權的1年和5年期限。
5、《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其中,法律規定的期限,為法定除斥期間,當事人約定的期限,為約定除斥期間。
6、《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債權人領取提存物權利的5年期限。
7、《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買受人對買賣標的物異議權行使的2年期限。
8、《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贈與人撤銷權行使的1年期限。
9、《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銷權行使的6個月期限。
10、《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受遺贈人接受遺贈權利行使的2個月期限。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房屋典權關系中出典人回贖權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法中對于解除權也是給出了專門的規定,如果要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除,那么這個解除權利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對于最長的期限也只有一年,所以,對于權利人自己的權利就要自己保護,這樣才能確保自己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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