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精神損害賠償規定
法律主觀:
在生活中,有時會有聽到一些人在發生糾紛之后,會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所謂精神損害,就是指對方因為一些行為導致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創傷和痛苦,無法正常進行日常活動的非財產上的損害。
一、精神損害賠償是否為國家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中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精神損害國家賠償的標準
1. 對于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2. 對于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3. 對于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后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三、國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應當嚴格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況,精神受損情況,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家庭關系、社會評價受到影響的情況,并考量社會倫理道德、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死亡、殘疾(含精神殘疾)或者所受傷害經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鑒定為重傷或者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認定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并且造成嚴重后果。
法律客觀: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
1. 關于精神賠償金的一般標準
國家精神損害賠償金的一般標準,系國家針對行政權或者司法權致使公民精神損害支付賠償金的標準,標準的高低直接決定了對受害人的救濟程度以及國家賠償制度的社會效益。理論上有三種不同的賠償標準,即懲罰性標準、補償性標準、撫慰性標準。懲罰性標準是指賠償義務機關不但要承擔受害人的損失,同時要因侵權行為而承擔懲罰性的費用。如在美國的亞拉巴馬州,對死亡損害規定了懲罰性賠償。補償性標準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向受害人支付的賠償額以能夠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相當。例如美國聯邦行政賠償采用的補償性標準。撫慰性標準是賠償義務機關不能對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給予完全充分的救濟,只在一定范圍內對受害人給予一定的賠償,立法奉行何種賠償標準乃考慮國家的經濟償付能力、法治發展狀況等因素來決斷。《草案》第三十四條所謂“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其所確立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一般標準是什么,并未明確。結合我國的立法及現實狀況,本文認為我國精神損害賠償金一般標準宜定為撫慰性標準,主要理由是:
(1)從我國現實考慮,國家賠償制度建立時間不長,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尚屬首次納入法律草案,標準定得太高政府無法承受。況且,人們對賠償金額的合理期待也應符合社會的一般價值取向,與我國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我國政府財政能力雖然已有大幅提升,但是我國人口基數大,各地財政存在較大差異,在實施精神賠償金的初期不宜將標準定得太高。
(2)撫慰性標準符合立法意圖。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草案)》說明中指出:“國家賠償的標準和方式,是根據以下原則確定的:第一,要使受害人受到的損失能夠得到適當的彌補。第二,考慮國家的經濟和財力能夠負擔的狀況。第三,便于計算,簡便易行”,“適當彌補”,而非“實際彌補”,表明我國國家賠償所采用的一般標準是撫慰性標準。立法當初作出此種選擇主要是基于我國當時經濟發展水平和國家財政能力負擔的考慮。此次修改《草案》并未對人身權方面的賠償標準賠償標準改動,也就暗含了新的賠償類型(精神賠償損害)標準應采行與原來一致的標準。而《草案》第三十四條使用“精神撫慰金”這樣的表述,從字義上也表明起草者的意將精神損害標準定位為撫慰性標準。
(3)從實踐量化及操作便利角度看,目前宜采用撫慰性標準。因為精神損害的性質決定了,精神損害是無法用金錢精確計量,補償性標準就不宜適用。草案三十四條將金錢賠償金適于于“嚴重后果”范圍,理論上雖未排除適用懲罰性標準,但采取懲罰性標準的條件并不現實。
2. 精神賠償金的具體量化標準
精神賠償金的具體量化標準是指精神損害金的賠償標準及計算方法。《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中的“相應”應作何解釋,具體量化標準不確定。
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具體是什么
精神賠償也叫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權或者是某些財產權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財產利益受到損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時,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制度。自然人的下列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可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性人格權。即俗稱的人身傷害,具體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精神性人格權。具體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人身自由權、信用權、性自主權(即貞操權,也就是俗稱的性騷擾)。——一般人格權。即民事主體享有的,概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對于在目前立法中尚未得到確認的具體人格權,可依據一般人格權請求保護。——身份權。具體包括:配偶權、親權、親屬權、監護權。——人身權的延伸保護。即對死者的名譽、肖像、姓名、隱私、榮譽等人格利益,以及其遺體、遺骨的侵權行為,死者的近親屬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1)在侵害的形態上,僅限于侵權行為,違約行為不得主張精神損害賠償;(2)在被侵害客體上,僅限于人身權益的侵害,對物權的侵害不得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哪些情況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如下:
1、侵害他人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2、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
4、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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