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偽劣產品罪應該怎么認定
一般從構成要件上認定生產偽劣產品罪。其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偽劣產品的行為。
3.主體是一般主體。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怎么認定?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認定是需要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是否存在故意、客觀實施的犯罪行為等綜合確定的。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性質的準確認定將直接影響行為人量刑的輕重、刑期的長短,甚至罪與非罪的判斷。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怎么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了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產品的制造者(含產品的加工者),銷售者即產品的批量或零散經銷售賣者(含產品的直銷者)。至于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產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表現為在生產領域內有意制造偽劣產品。在銷售領域內分兩種情況:一是在銷售產品中故意摻雜、摻假;二是明知是偽劣產品而售賣。
二、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標準是什么?
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核心在于認定生產、銷售味蕾產品行為,具體來說:
1、摻雜、摻假。
這是指行為人在產品的生產、銷售過程中摻入雜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
這是指行為人以偽造產品冒充真產品,表現為偽造或者冒用產品質量認證書及其認證標志進行生產或者銷售這類產品的行為。
3、以次充好。
這是指以次品、差的產品冒充正品、優質產品的行為。
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這是指以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在內)的產品假冒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的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上述四種行為屬選擇行為,即行為人具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行為人如果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也應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不實行數罪并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情節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上所要求的內容。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要注意罪與非罪的區分:銷售金額是否達到五萬元;也要注意與生產、銷售假藥、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材、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等生產、銷售特定的偽劣商品犯罪相區分。
需要注意的是,假冒偽劣產品對社會和人們的身體健康都有嚴重的危害,所以國家對于假冒偽劣產品的打擊也是非常嚴厲的,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金額有5萬元的時候就構成了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一旦涉嫌以下任一情形,將被立案追訴:
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但貨值金額達到十五萬元以上;
偽劣產品銷售金額未達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
“摻雜、摻假”指的是在產品中添加雜質或異物,導致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從而降低或喪失應有的使用性能的行為;
“以假充真”是指用不具備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備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以次充好”則是指用低等級或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或高檔次產品,或用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新產品的行為;
“不合格產品”則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于上述行為的認定存在困難時,應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貨值金額”則依據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若無標價,則參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當貨值金額難以確定時,則需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假冒偽劣產品的認定方法是什么
假冒偽劣產品的認定方法包括:通過檢驗報告、上級工商部門的檢查通知、商品包裝和裝潢與正品的顯著差異、現場檢測報告以及違法者主動承認違法事實的詢問筆錄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且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行為。該罪的犯罪行為涵蓋生產、銷售行為。
在生產環節中,犯罪分子可能通過非法添加、替換原材料或采用低劣工藝等手段制造偽劣產品。而在銷售環節,則可能通過虛假宣傳、欺詐手段等將偽劣產品推向市場,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
對于此類犯罪行為,法律將予以嚴厲打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同時,公眾也應提高警惕,增強辨別真偽的能力,共同營造安全、健康的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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