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2、采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比如給付一定的金錢、給付某一物品。3、訴訟財產保全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采取,但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4、申請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訴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一、財產申請訴訟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訴訟財產保全一般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前這段時間內,為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采取訴訟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 必須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這種可能性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斷的。有些案件的審理需要較長時間,而爭議的財產有的易于變質腐爛。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處理變賣,折價保存。
第二, 采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比如給付一定的金錢、給付某一物品。單純的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判決不具有給付內容,根本不發生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危險,不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但是,在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中兼有給付之訴內容的,可以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
第三, 訴訟財產保全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采取,但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第四, 申請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訴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非受訴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請。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為防止因保全錯誤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申請人又無力賠償的情況出現,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雖然無緊急情況,需要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也應盡快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付諸執行。
二、怎么撤銷財產保全?
1、申請保全的當事人申請解除;
2、法院依職權解除;
3、向法院提供擔保申請解除可以向法院交一份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書,請求法院認定對方財產保全的不正當性,法院一般要求提供擔保,否則不解除財產保全,所以可以通過提供擔保的方式請求法院解除。根據民訴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提供的擔保金額應該達到足以賠償被害人的標準。
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等,主要是為了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后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并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訴前財產保全被法院依法受理并同意后,法院就會依法查封凍結被告財產。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應具備兩個條件: 1、必須因情況緊急,不立即 申請財產保全 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 訴訟過程中 ,為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執行,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申請或者主動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基于國家賠償的壓力,一般不會主動地依職權采取 財產保全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只有一個條件,即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若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將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關于民間借貸申請財產保全,根據法律規定,民事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有兩種,一個是訴前保全,一個是訴訟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采取訴前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情況緊急;2)必須是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3)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4)訴前保全的申請應當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讓你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否則法院不予受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采取訴訟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采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2)確實存在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將來的生效判決存在不能執行的可能。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對可能因被告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帶民事判決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申請,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居住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內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的有關規定,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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