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只可以提出量刑建議,法院一般會尊重和考慮,但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法院。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 罪名 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68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68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法律分析: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只有建議的作用,對人民法院并沒有影響。也不確定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與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是一致的。對于具體的定罪量刑,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法律分析:檢察院量刑不會比法院重,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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