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為人如果是被拘留在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時,審判之前只能會見其辯護律師,是不能夠會見其他人的,此時是不能探視的,但家屬朋友可以在規定條件下寄書信、寄衣物等物品以及打錢。在看守所時家屬要到判決刑生效后才能探視,如果是已經判決并且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分子,則是可以探視的,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看守所能不能探視,需視情況而定:
1、在法庭沒有判決之前只要不是重大案犯被拘留24小時以后可以進行假釋或者保釋,但要經過公安機關同意公安機關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理由不正當的不能拒絕;
2、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親屬不可以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
3、如果是治安拘留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公安機關就會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對行政復議的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哪些情況下不適用行政拘留
1、當事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群;
3、包括七十周歲以上的人群;
4、包括懷孕或者哺乳不滿一周歲嬰兒的人群。
看守所能否探視,視具體情況而定:
1、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見律師,不容許見任何人。
2、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
去看守所探監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只有犯罪分子的監護人或者親屬才有探視權。
2、在探監時,需要準備身份證件以及當地街道辦事處、村委會或者居委會出具的證明。
3、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進行探視。
4、當犯罪嫌疑人尚未判刑,且案件在審查起訴、偵查或者審理的階段時,除了律師,其他人不能探監。
去看守所看望需要遵守的規則是:
1、親屬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探望在看守所羈押的罪犯;
2、每次探望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3、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罪犯可以回家探視。
看守所會見的相關規定:
1、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每月會見1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3人。罪犯會見一般在會見日進行(監獄可根據實際情況不設會見日)。節假日或非工作時間不安排罪犯會見。罪犯會見一律在監獄規定的會見場所進行。會見人必須持有《會見通知單》、本人身份證辦理會見手續。首次會見的,會見人還須攜帶戶口簿或地方派出所開具的與被會見人的關系證明。
2、罪犯會見時,一般不得接受物品。特殊情況,經報監獄長批準,監區執勤民警檢查登記后,方可接受。監區執勤民警對會見人及隨身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提醒和督促會見人將可帶入的物品交監區民警查驗,其他物品寄存于物品存儲箱。嚴禁將手機、包袋等物品帶入候見區。會見人無《會見通知單》或在非會見日要求會見的,會見人應填寫《會見申請表》,并附身份證復印件,經監獄長審批后,辦理會見手續。
解除刑事拘留時的注意事項:
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并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
2、對具有《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對機關不批準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一般在罪犯服刑的這個期間是可以探望親屬或者監護人的。罪犯每次見面都是每個月一次,每次通常會是半個小時到一個小時。有特殊情況的一些犯人,監獄一般會根據情況進行照顧,如增加一些會面的次數以及一些時間。在司法的實踐中,看守所是不能讓家屬去探望未決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受人犯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人犯會見、通信。
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的工作證和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請求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專用介紹信。
律師和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必須在看守所里會見人犯。看守所應當給予方便,并進行戒護,保證安全。會見結束后,應當將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監。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于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
釋放被羈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
法律分析:1.看守所可以探視。 2.根據有關規定,對于已經在看守所服刑的,可以在除節假日之外,征得公安機關同意進行探視,但是每次探視時間為半小時以內,每月只能探視一次 3.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準、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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