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三個階段
刑事案件三個階段主要是指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這三個階段構成了刑事案件處理的基本流程,每個階段都有其特定的任務和要求。
一、偵查階段
偵查階段是刑事案件處理的第一個階段,主要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負責。在此階段,偵查機關會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取證,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并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涉嫌罪名。偵查機關還會對案件進行初步審查,判斷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起訴。
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偵查活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時,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也應得到充分保障,如被告知權利、接受律師會見等。
二、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是刑事案件處理的第二個階段,由檢察機關負責。在此階段,檢察機關會對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判斷案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如果認為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檢察機關會依法提起公訴,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需要對案件材料進行認真審查,確保起訴的準確性和合法性。同時,對于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應及時作出不起訴決定,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三、審判階段
審判階段是刑事案件處理的最后一個階段,由法院負責。在此階段,法院會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和證據,并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將決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責和刑罰。
在審判階段,法院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審判活動的公正、公開和公平。同時,法院還需對控辯雙方的證據進行認真審查,確保判決結果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綜上所述:
刑事案件三個階段分別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這三個階段相互銜接、相互制約,共同構成了刑事案件處理的基本流程。在每個階段中,相關機關都需依法履行職責,確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處理。同時,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也應得到充分保障,確保其在整個過程中受到公正對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并予以審查核實。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偵查手段和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刑事案件的流程階段
刑事案件歷經三大階段,偵查、起訴和審判,具體流程如下:
(1)偵查階段。
普通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調查,貪污、瀆職則由檢察院負責。
此外,監獄、軍隊、鐵路、森林及海關等部門也有權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辦理刑事案件。
(2)審查起訴階段。
此階段由人民檢察院主導,時限為一個月,延長期限半個月。
(3)審判階段。
此階段由人民法院或相關專門法院進行審理,全程時間為兩個至三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刑事案件各個階段的流程期限
一切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案件是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都要經歷的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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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偵查階段
一旦涉及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會被刑事拘留,刑拘后公安機關會在24小時內將犯罪嫌疑人送到對應看守所,并通知其家屬,家屬會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或先接到辦案警官電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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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起,家屬就可以委托律師會見了解情況,同時可以去看守所給犯罪嫌疑人存錢。刑事拘留期限最長37天。在這37天中,公安機關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如果公安機關根據訊問得知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以觸犯刑法的,會向同級檢察院報請批準逮捕,檢察院7天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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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刑事拘留30天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尚未定性,是辦理取保的最佳時期。如果辦理了取保候審,則表明犯罪嫌疑人沒有涉嫌犯罪,或涉嫌犯罪情節較輕,后期判處緩刑的幾率較大。如果錯過了這30天的黃金期限被批準逮捕,則證明犯罪嫌疑人基本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屬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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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前,拘留時間為:10—37天
批捕后,一般情況下偵查羈押期限為: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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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審查起訴階段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4、補充偵查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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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審查起訴階段期限為:1.5—6.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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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審判階段
1、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關規定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3、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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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
一審階段期限為:3—14個月
二審階段期限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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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來說從進入看守所的那一刻,到判決書生效時,一般需要關押9個月左右的時間,如每個延長期限加起去,大約32個月左右的時間,也就是差不多兩年的時間。如是判緩,立即釋放;如是判實刑,判決生效后由看守所移交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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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十分漫長的,但不要驚慌失措,要知道案件所處階段,不錯過最佳取保期限,給律師充分的辯護時間,保障犯罪嫌疑人應有權利,爭取降低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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