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時效怎么算
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時效的計算是從犯罪行為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犯罪行為存在連續或者繼續的狀態,則應當從犯罪行為最終完成之時起計算。若在追訴期限內再次犯罪,那么前罪的追訴期限應從犯下后罪之日起重新計算。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對案件立案偵查,或法院對案件受理后,如果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或審判,那么不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如果受害者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但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未予立案,同樣不受追訴期限的約束。
總之,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開始計算。對于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犯罪,則從犯罪行為終結時開始計算。若在規定時間內再次犯罪,前罪的追訴期則從后罪發生日起重新計算。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逃避時,追訴期限不受影響。若受害者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而法律機構未予受理,則追訴期限同樣無效。
報案未立案追訴期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若公安機關對案件立案偵查,案件不受追訴時效限制。但若案件僅受案而未立案,其追訴時效則需按刑法規定計算。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追訴時效期限如下: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若超過二十年后仍需追訴,必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規定,若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或審判,追訴期限將不受限制。若被害人在此期間提出控告,但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未予立案,則追訴期限也不受限制。
綜上所述,報案未立案時的追訴期計算遵循上述規定。立案偵查后,案件不受追訴時效限制;若僅受案而未立案,則需按刑法規定計算追訴時效。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或審判,或被害人控告未立案,追訴期限將不受限制。
警察立案會不會考慮追訴期
警察立案不會考慮追訴期,因為追訴期只是針對是否追究刑事責任而言。公安機關是刑事案件的主要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接受報案人的報案后,如果符合立案條件的,是可以立案進行偵查的。 警察立案不會考慮追訴期,因為追訴期只是針對是否追究刑事責任而言。公安機關是刑事案件的主要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接受報案人的報案后,如果符合立案條件的,是可以立案進行偵查的,偵查后確定罪名,才會考慮該案件是否已經過追訴期。也就是說,立案在前,追訴在后。
《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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