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法所得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guī)定:沒收違法所得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第281條規(guī)定: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并組成合議庭審理。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發(fā)出公告。公告期間為6個月。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在具體操作上可分解為:先期對物的強制措施——檢察機關提出申請——法院受理、公告——作出裁定——終止審理和返還財產。
被判沒收財產,名下無財怎么辦
若被判定應沒收個人財產,且當事人旗下并無任何財產,那么由法院強行執(zhí)行。若屬短時間內的無產狀況,法院將暫時停止執(zhí)行,待其資產出現后再繼續(xù)進行。若確系長時期的無產情形,最終將走向執(zhí)行程序終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yǎng)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第六十條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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