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立案標準
搶劫罪立案標準如下:
1、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2、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較為常見的是有毆打、捆綁、禁閉。傷害,直至殺害的構成搶劫罪;
3、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搶劫犯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搶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案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才能立案
在涉及到治安犯罪領域中,凡涉案者實施了搶劫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利啟動相關訴訟程序,對案件進行立案偵查處理。
搶劫罪作為一種嚴重違反社會法規和個人道德準則的犯罪類型,主要表現在行為人為實現其不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意圖,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對財產的所有權人和保管權人權使用各種手段加以強制,從而奪取和侵占公私財產的非法行為。
對犯下本罪的行為人,按照法律的一般規定,應予以刑事制裁,通常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判處罰金作為附加刑罰執行。
搶劫罪怎樣立案
搶劫罪立案依據刑法第263條,針對非法占有目的,當場對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搶走財物的行為。暴力包括身體打擊、捆綁、禁閉等,脅迫則是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精神強制讓被害人不敢反抗。其他方法指暴力、脅迫之外讓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任何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構成搶劫罪主體。只要實施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行為,不論是否搶到財物或搶得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立案偵查。
加重判刑行為如下:在災害時實施搶劫、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期間聚眾破壞搶走公私財物、在綁架過程中當場劫取財物、以違禁品為目標實施搶劫且劫得違禁品達到追訴標準、搶劫導致輕微傷、輕傷、傷殘者每增加一人分別在1-3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麻醉搶劫導致傷害每增加一人在1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持械搶劫在2-3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對特定群體如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實施搶劫、駕駛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三人以上結伙搶劫、有預謀搶劫、流竄作案或有其他惡劣情節者、累犯則在2-4個量刑格內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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