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證人是否必須出庭作證
在刑事訴訟中,若控、辯、審三方均認為無需證人出庭,則證人可不出席。
然而,如公訴人、當事人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某證人證言持有異議,同時該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具有關鍵性作用,由法庭認定證人具有出庭必要性,證人應按要求出席庭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刑事案件做證人需要什么資格
證人證言是證人對案件真實情況的陳述,因此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項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證人。
訴訟代理人與證人的地位是沖突的,因此訴訟代理人不能在一個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作證人。
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和參與民事訴訟的檢察人員如果在自己參與的案件中作為證人就可能影響審判的公正性,因此這些人不能在案件中作為證人。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刑事案件證人出庭流程
刑事案件證人出庭流程如下:
1、通知證人,告知證人出庭時間、出庭地點,告知案件情況;
2、提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3、向證人做出通知,并告知證人應當將真實情況進行講述;
4、證人填寫出庭作證保證書;
5、證人答辯。
向證人發問應當遵循的規則如下:
1、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
2、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
3、不得威脅證人;
4、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應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如下:
1、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2、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綜上所述, 出庭作證在當代的中國是屬于法律當中所作出的一種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之下對于刑事案件的證人來說,必須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參加庭審活動。在訴訟過程中,證人是非常重要的,證人的證言很多時候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重要依據,也是一種應用很廣泛的證據形式。證人出庭作證是審查判斷證人證言真偽的一種直接有效形式,哪一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哪一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與要求】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個別詢問原則】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九十二條
【出庭作證】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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