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
一、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二、地域管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移送管轄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四、指定管轄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案件管轄的規定是什么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管轄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有明確規定:
第十四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七條,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第十八條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十條,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
刑事訴訟法管轄權內容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管轄權內容是: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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