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刑事案件從檢察院批捕后還需要走的程序如下:到法院起訴的時間如下:
刑事案件從檢察院批捕到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具體時間是不確定的,它與案件的性質、難易程度等實際情況有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二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對于流竄作案、結伙作案、難以取證等復雜案件可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其他復雜案件經最高院批準,可以再延長。
偵查終結后,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復雜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能退回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最多退回兩次。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收到公安機關的提請逮捕后,要在收到申請七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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