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判刑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員工涉嫌刑事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刑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通知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通過公告進行解除。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于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32條免于刑事處分的。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因此,緩刑是我國刑罰具體運用的一項制度,它是有罪判決,只是有條件的暫緩執行。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但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的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相關知識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我國勞動法在規定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時,就勞動者有過錯和勞動者無過錯兩種情況作了不同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因勞動者存在過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三、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用人單位因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根據《 勞動法 》第25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對此條款作了具體解讀。 刑事責任是指:1、被人民 法院 判處刑罰的;2、被人民法院依據新《 刑法 》第37條免予刑事處罰的。 因此,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用人單位認為 勞動合同 可以繼續履行的話,也可以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被 管制 或者監外執行或 緩刑 ,用人單位不解除合同的,有義務配合當地公安機關對犯罪分子進行監管。 同時,《 勞動合同法 》也明確規定了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這里的刑事責任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被追究的刑事責任,如果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刑事懲罰期已經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員工曾經被追究過刑事責任,而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依照企業 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 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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