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理判決階段需要多長時間?
刑事審理判決階段通常需一個月內宣判,至多一個半月。法庭如遇需通知新證人、補充偵查或當事人申請回避等情況,可延期審理,但檢察院需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法院收到日起計算期限。簡易程序案件應在二十日內審結,如需轉為普通程序,應重新計算。不服判決或裁定的上訴期限為十日,抗訴為五日,自收到文書后第二日算起。二審法院應在一個月內審結,最長可延長至一個半月,需額外時間的須經高級法院批準或決定。法院受理申訴后,應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最長六個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在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要更長時間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案件,應在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決定。
刑事審理判決階段需要多長時間?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在一個月內宣判,最長不超過一個半月。若出現需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重新鑒定或勘驗、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或因當事人回避影響審判等情況,可延期審理,但檢察院應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延期審理后,案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新管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簡易程序案件應在20日內審結,若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應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為5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次日起算。第二審法院應在1個月內審結,最長不超過一個半月。若出現延期審理情形,經高級法院批準或決定,可再延一個月,但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除外,由最高法院決定。申訴權屬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生效判決、裁定有異議可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不影響判決、裁定執行。法院受理申訴后,應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在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的,不得超過6個月。對需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自接受抗訴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決定。
刑事案件上訴后多長時間判?
刑事案件上訴后,一般在六個月之內就可以審判,但是如果有特殊的情況,比如案情過于復雜,到了期滿的時候還不能終結的,可以申請延長一個月的審判時間,最長可以申請延長三個月時間。
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后六個月左右能夠宣判結案,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涉嫌故意傷害罪或者聚眾斗毆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一)偵查階段:
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二)審查起訴階段:
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三)審判階段: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上訴的期限一般為10天,上訴成功之后,法院開庭后宣判結果最遲不晚于兩個月,整個刑事案件上述時間最長不晚于五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酌情申請延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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