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主要指的是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中的職權范圍和分工。
一、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
公安機關的刑事案件管轄范圍主要包括對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等案件進行偵查。此外,公安機關還負責處理一般刑事案件,如盜竊、搶劫、殺人等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
二、公安機關的管轄分工
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管轄方面有一定的分工。根據不同層級和地域,公安機關劃分為不同的管轄單位,如公安部、省級公安廳、市級公安局、縣級公安局等。各級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管轄上既有共性,又有各自的特色和重點。公安部主要負責全國性重大刑事案件的協調和指導,而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則主要負責本地區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三、公安機關與其他機關的協作
在刑事案件管轄中,公安機關需要與檢察院、法院等其他司法機關密切協作。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和取證工作,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法院負責審判。三者之間形成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的關系,共同維護社會的法治秩序。
綜上所述: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涉及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中的職權范圍和分工。公安機關負責對各類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并根據不同層級和地域劃分管轄單位。在刑事案件管轄中,公安機關需要與其他司法機關密切協作,共同維護社會的法治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規定: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四條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刑事案件屬人管轄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訴訟理論,一般將管轄劃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
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圍上的權限劃分。
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對刑事案件具有管轄權的機關包括
法律主觀:
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根據法律規定,對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也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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