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羈押對民警的追責
如果警方在進行辦案的時候,對犯罪嫌疑人有超期羈押的行為的話,那么涉事者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如果警方涉及,故意將犯罪嫌疑人進行超期羈押的話,可判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超期羈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時限的一種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事拘留37天不放人意味著啥
【法律分析】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刑事拘留37天不放人,也沒有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的,屬于刑事超期羈押,當事人有權向相關機關申訴或者控告。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而非刑事處罰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超期羈押2024法律規定是什么
關于超期羈押的最新法律規定是刑事拘留階段羈押的時間超過37天就構成超期羈押,逮捕以后羈押的時間超過7個月即構成分期羈押,到*審理階段羈押的時間超過兩個半月的情況下,有可能會構成超期羈押,但法律并未規定超期羈押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超期羈押最新法律規定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機關、人民*被采取強制羈押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稱之超期羈押。拘留羈押期限在*機關最長37天;被捕最長的羈押期限7個月,兩者合并一般最長羈押期限即8個月零7天。是否超期羈押要分階段。一般情況下,在拘留期間羈押,最長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還沒有被檢察機關批捕,就得釋放,否則就叫超期羈押;如果檢察機關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個月零7天,檢察機關還沒有起訴,就得釋放,否則叫超期羈押;*起訴到*,一般是兩個半月宣判,超過兩個半月法定辦案期限,還沒有結案的,構成超期羈押。
《刑法》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 一審刑事案件偵查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審*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批準。”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應該說我國在超期羈押方面的法律制度沒有什么新的調整,也可以說完全就沒有進步,因為國家不完善超期羈押以后工作人員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話,超期羈押根本就無法避免,而犯罪嫌疑人及代理律師就算知道司法機關超期羈押了,也根本沒有任何有效的解決方法。
多長時間是超期羈押
超期羈押,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拘留、逮捕后,其羈押時間超過了法定期限的違法行為。不同階段的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各不相同,只要超過規定的時限,且在沒有辦理延期或轉至下一階段的情況下,都屬于超期羈押。例如,若刑事拘留37天后,仍未批準逮捕或取保候審,或在批捕后2個月后,案件既未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也未延長逮捕期限,這些情況均被視為超期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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