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超期羈押者只有在最終被宣告“無罪”的情況下才可能獲得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15條 ,被超期羈押的,可以獲得國家賠償。超期羈押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或者監獄執行人員超越法定的期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或犯人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
超期羈押的國家賠償標準是按照每月315.94元的標準進行賠償,因為超期羈押是涉嫌侵犯到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侵犯人身自由的都是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的。上年度職工的日平均工資標準以官方公布的數據為準。
一、超過羈押期限的國家賠償標準是多少?
超期羈押是涉嫌侵犯到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超過羈押期限的國家賠償標準是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最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二、國家賠償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第三十六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如果被超期羈押,當事人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但事實上,司法機關在偵辦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需要延長羈押期限的,都可以經有關部門的批準延長羈押期限,如果辦案機關有延長羈押期限的手續,就不算是超期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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