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進行撤訴嗎
在刑事案件中,撤訴的規則和程序需根據案件性質和階段進行區分。針對不同情況,撤訴的規則如下:
一審中,對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撤訴,必須在宣判前提出。若公訴案件審查發現無罪,可準許撤訴;若發現有罪,撤訴請求不予允許。在自訴案件中,撤訴的決定需考慮自訴人的自愿性。若在審理中出現新證據,可允許重新起訴。
在自訴案件中,若自訴人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法院將裁定按撤訴處理。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若原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法院同樣裁定按撤訴處理。
對于二審上訴,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法院應當準許。如果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審查原判情況。如原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且量刑適當,應裁定準許撤回上訴。反之,將不予準許并繼續審理。若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在二審開庭后申請撤回上訴,法院應不予準許并繼續審理。
在二審抗訴中,檢察院在抗訴期限內撤回抗訴的,第一審法院不再向上一級法院移送案件。若抗訴期滿后,檢察院在第二審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訴,法院可裁定準許,并通知相關方。
在上訴、抗訴期間,撤回行為將影響裁判生效。在上訴、抗訴期滿前撤回的,第一審判決、裁定自上訴、抗訴期滿之日起生效。在上訴、抗訴期滿后撤回的,法院裁定準許撤回后,第一審判決、裁定自裁定送達之日起生效。
對于抗訴案件,若檢察院接到開庭通知后未派員出庭且未說明理由,法院可裁定按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在再審中,若檢察院在開庭前撤回抗訴,法院應裁定準許;若檢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派員出庭且未說明理由,法院可裁定按撤回抗訴處理。對于申訴案件,若申訴人在再審期間撤回申訴,法院應裁定準許;若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法院可裁定按撤回申訴處理,但申訴人不是原審當事人的除外。
二審為什么要勸上訴人撤訴
二審勸上訴人撤訴可能有多種可能。有可能是二審法官認為上訴證據不充分,如果不撤訴可能會裁駁,白交上訴費。也有可能是法官迫于職業風險,想要化解雙方矛盾。還有的就是案件可能存在問題,如果改判會影響一審法官。建議多咨詢幾個律師,綜合聽取意見,再決定是否撤回上訴。
【法律分析】上訴指的是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條件1.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3.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對刑事二審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范圍的限制。對刑事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而民事二審案件,二審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述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是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自訴人有權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根據法律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三種,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類自訴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即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也就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報案、控告、檢舉不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
二審撤回起訴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1. 民事訴訟:
在民事二審中,原告撤回起訴后,通常不能再次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若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若準許撤訴,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但若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行政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若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第37條規定,原告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經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并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3. 刑事訴訟:
在公訴案件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77條規定,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第117條規定,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自訴案件中,根據第188條規定,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其中包括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法律客觀:
二審能否撤回起訴,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人可以在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撤回上訴,能否撤回由法院進行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至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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