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撞死人有刑事責任嗎
汽車撞死人是否有刑事責任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如構成交通肇事罪,則需承擔刑事責任,但撞死人并不必然導致交通肇事罪;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嚴重后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雖然行為人有違章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后果,而且在時間上不存在先行后續關系,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3、交通肇事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會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務員醉駕不立案結果如何?
廣州市南沙區公務員何某勇開公車撞死人后,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原副局長于廣輝,指使下屬在辦理何某勇交通肇事罪案時不依法及時立案、不采取強制措施、放縱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于廣輝一審被廣州中院以濫用職權罪判刑一年五個月后上訴,二審法院近日終審駁回了其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2010年8月19日,廣州市番禺大道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何某勇駕駛車牌號為粵AQ9268的公車上班,途經番禺大道由北向南行駛時,將正在此處進行道路改造、施工的袁某某撞倒。袁某某當場死亡。隨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某勇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施工的公司則負次要責任,死者袁某某不承擔責任。事發后,何某勇賠償了被害人家屬人民幣38萬元,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
但按規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應負刑事責任。但直到2012年8月左右,何某勇才被刑事拘留,此時距交通肇事事發已兩年左右。在這兩年期間,何某勇不但未被拘留,還升了官——任黃閣鎮規劃國土建設辦公室主任。
法院查明,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于廣輝在擔任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副局長主管交警大隊期間,濫用職權,指使番禺分局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處理中隊在辦理何某勇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時不依法及時立案、不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放縱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何某勇逃避刑事責任,導致被害人家屬信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廣州中院一審以濫用職權罪,對于廣輝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于廣輝上訴稱,其在辦理何某勇交通肇事案過程中存在沒有及時立案、移送案件等瀆職行為,但未達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后果。
二審法院認為,于廣輝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構成濫用職權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于廣輝上訴所提意見,經查理由均不成立,均不予采納。
希望這樣的事情不再發生。
正常開車撞死人所需負的責任
正常行駛的車輛撞死人要承擔責任如下:
1、如果開車人負主要或者全部責任,那么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而如果是同等責任或以下,則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死亡一人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才構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3、除此以外,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沒有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的,只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車輛正常行駛撞死人責任的劃分是:
1、開車撞死人判刑的條件是死亡一人以上,并且駕駛員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2、如果機動車駕駛員在正常開車的情況下撞死人的,不會被判刑。
交通肇事罪立案標準如下: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綜上所述,正常行駛的車輛撞死人要承擔責任有如果開車人負主要或者全部責任,那么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而如果是同等責任或以下,則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死亡一人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才構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除此以外,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沒有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的,只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開車正常行駛撞死人需要坐牢嗎
開車正常行駛撞死人一般不會坐牢。
正常駕駛撞死人判刑的條件是死亡一人以上,并且駕駛員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相反,如果機動車駕駛員在正常駕駛的情況下出現了事故,從而將人撞死的話,在沒有其他因素的情況下通常是不會被判刑的。所以關于開車撞死人會不會被判刑的關鍵在于,機動車駕駛員是否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比如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發生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肇事,不是必然要坐牢。關鍵還是要看實際情況是否達到了構成刑事犯罪的條件,是否符合對應刑事犯罪的立案標準。不過,事故之后就算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民事賠償責任往往都是不可避免的。除非能夠證明,事故的發生完全是由對方的原因造成,駕駛人員對此次事故不承擔一點責任。
綜上所述,一般不會坐牢。正常駕駛撞死人判刑的條件是死亡一人以上,并且駕駛員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相反,如果機動車駕駛員在正常駕駛的情況下出現了事故,從而將人撞死的話,在沒有其他因素的情況下通常是不會被判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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