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的性質主要有以下幾種:
1.民事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涉及財產、人身關系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問題,如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等。民事糾紛通常涉及的是私法權利的保護,解決方式多樣,包括調解、仲裁、訴訟等。
民事糾紛的特點:民事糾紛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糾紛類型之一,其主體通常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糾紛的內容主要涉及財產權益、合同權益、知識產權等。解決民事糾紛通常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當事人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解決方式。
2.行政糾紛。這類糾紛產生于公民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爭議,涉及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行政權力的行使問題。例如,行政處罰爭議、行政許可爭議等都屬于行政糾紛的范疇。行政糾紛的解決通常需要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途徑。
行政糾紛的特點:行政糾紛涉及的是公法關系,一方當事人通常是行政機關。糾紛的內容主要涉及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行政權力的行使問題。行政糾紛的解決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權限,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刑事糾紛(刑事爭議)。雖然刑事案件本質上并非“糾紛”,但在此為了討論的全面性,我們將其納入范疇。刑事爭議主要圍繞刑事法律的適用及刑事責任問題產生,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賠償爭議等。這類爭議通常需要由司法機關進行裁決。
刑事糾紛的特點:刑事糾紛涉及的是刑事法律關系的爭議,內容通常與犯罪行為及刑事責任有關。解決刑事糾紛需要遵循刑事法律的規定,由司法機關進行裁決,保障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綜上所述,糾紛的性質主要包括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和刑事糾紛。每種性質的糾紛都有其特定的特點和解決方式,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解決途徑。
糾紛的性質可分為:刑事糾紛、治安糾紛、民事糾紛、經濟糾紛。
1、刑事糾紛: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
2、治安糾紛: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
3、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
4、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國家行政機關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糾紛。
擴展資料: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 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法律義務規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由此而產生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爭議。總的來講,民事糾紛就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
民事糾紛和刑事糾紛行政糾紛的區別
適用法律不同。民事主要適用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行政主要適用行政法律、法規和行政訴訟法;舉證責任不同。
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權利誰負責舉證,訴訟的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正確問題。
法律分析
民事訴訟: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刑事訴訟: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制度。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刑事糾紛是指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由于利益、情感等方面的原因并通過犯罪這一特殊的外在形式表現出來的不協調的關系。
二者的區別就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都是平等的主體,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公訴案件中,是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訴權,在自訴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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