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與交通事故可雙賠怎么處理?
單位的員工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自己與對方都損傷的,用人單位對于第三方受害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并且對于員工而言,是在工作期間導致人身損害的,符合工傷的條件,所以對于員工,單位要承擔工傷賠償。
一、工傷與交通事故可雙賠怎么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是對商業保險的一種提升,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私權救濟性質的民事損害賠償存在根本的差別。
在商業保險中人身傷害允許雙重賠償,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
負責起草《工傷保險條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王-麗處長解答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確實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如果是工傷,勞動者當然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又構成民事侵權的,工傷職工可以要求獲得民事賠償,即條例認可雙重賠償。
二、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的概念分析。
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同屬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而且兩者并列,但是從法理上來說,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并不是同一個位階的概念,或者說由于兩個概念的定義標準不同,因此甚至可以說在位階上沒有可比較性。準確地說,交通事故中的一部分屬于工傷事故,而工傷事故中的一部分是交通事故引起的,兩者的范圍有所交叉,而不能相互完全涵蓋。
交通事故發生一般都會導致雙方都受傷,所以如果用人單位員工發生交通事故的,并且是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導致的,就涉及到交通事故賠償以及工傷賠償都由單位承擔的情況。
辭退15年員工雙倍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辭退15年員工雙倍賠償的標準是支付24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經濟補償,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辭退員工的賠償標準是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賠償,但最高不超過12個月的標準。
一、辭退15年員工雙倍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支付24個月的工資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辭退員工的賠償是基于員工的實際工作年限而定的,對于工作年限越長的員工所需要支付的賠償也就越高,但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最高不超過12個月的標準,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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