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酒友酒死買單什么意思
為酒友醉死買單的情況有:
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無論“酒友”是否明知,都應承擔責任,不過“明知”時責任較大。
2、強迫性勸酒——主觀上存在過錯即應承擔責任,但強迫性勸酒不是暴力行為,賠償亦只是相應的。
3、酒后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y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jīng)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喝酒醉死 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有六種行為人要對酒后發(fā)生的損害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一種是強迫性勸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勸酒,這種人要對被勸飲酒者發(fā)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種是明知飲酒者不能喝酒或身體不適仍勸其飲酒的人,這種人要對對方因飲酒誘發(fā)的疾病以及酒后駕車肇事等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種是共同飲酒后任酒友駕車離開的人,這種情況下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同飲者不僅要對共同飲酒的伙伴承擔責任,還要對因事故受害的相對方承量相應的責任。
第四種是共同飲酒后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的人,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y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飲酒者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種是明知駕車人飲酒而唆使其酒后駕車的人,這種人不但要對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明知駕車人醉酒仍唆使其駕車的還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種是酒局的組織者要承擔飲酒適度和酒后安全護送的義務,否則出事后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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