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快遞破損快遞公司怎么賠償
對于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是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二、快遞郵丟了怎么辦
如果是網購包裹丟失,這個處理起來比較簡單,直接找賣家,賣家會自行處理:補發或退款。如賣家不予處理或處理不滿意,可以在溝通無解的情況下請網購平臺官方介入。
如果是私人郵寄包裹,這個處理起來相對復雜。首先請寄件方提供郵寄單(或快遞單號)及有效證件到當地快遞點進行索賠處理。如對當地快遞點索賠結果不滿意,可聯系快遞公司客服的電話進行處理。如對快遞公司索賠結果不滿意,或者快遞公司無法按照事先約定賠償的情況,可以請求司法介入。
關于索賠標準,各快遞公司均有規定,按照寄件時約定的賠償條款進行索賠即可。如就賠償條款與快遞公司產生爭議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法律依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如果快遞郵丟了的話,那么聯系商家進行處理。快遞郵丟了一般屬于快遞公司的相關責任,需要承擔一系列的損失。消費者可以聯系物業公司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的索賠結果不滿意的話,那么可以聯系物業公司客服處理。
法律分析:寄快遞破損了要依據快遞是否保價而定,如果保價的快遞,按商品實際價值賠償,沒有保價的,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
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法律分析:1、保價郵件如發生丟失、損毀或短少,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但最高不超過相關郵件的保價金額2、未保價郵件如發生丟失、損毀或短少,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按照郵政法、郵政法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但最高不超過所付資費的三倍件如發生延誤,免除本次所付資費(不含包裝箱、保價等附加費用)3、對其他損失或間接損失,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如因寄件人填寫收、寄件人名址、聯系電話不全、錯誤,導致郵件延誤的,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給據郵件損失,郵政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價的給據郵件的損失除外(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三)寄件人、收件人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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