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征用土地的果樹賠償標準,每畝最多不超過8萬元(含8萬)。鮮果類果樹(如蘋果,桃,李,杏樹等)。樹齡小于2年的,每株補償30元;樹齡2年以上(含2年),每株補償60元;樹齡3-6年以內(含6年)每株280元;樹齡6年-40年以內(含40年)450元/株;樹齡在40年以上的350元/株。核桃樹處于幼苗期的一般按種植成本計算損失,已達收獲期的、那就按整個經濟效益期幾十年計算損失了。種植1~4年為幼苗期、5~8年為初產期、9~15年為盛產期、16年及以上就相應為豐產穩產期了,計算30年收益就不是小數目了,新近個別鑒定機構實際按10~15年純收益計算損失,豐產穩產期每棵年純收益約為600元左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法律分析:核桃樹被征收,具體賠償的標準是:
一、核桃樹處于初果期的,平均每株補償90至210元。
二、核桃樹處于盛果期的,平均每株補償210至1200元。
三、核桃樹處于衰果期的,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法律依據:《中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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