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立案的案件怎么處理
沒立案的案件怎么處理沒立案的案件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1、 起訴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立案條件。此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立案庭工作人員的要求補充相關起訴材料;
2、法院存在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不接收訴狀等違法違紀行為導致不給立案的。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由法院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公安機關立案的程序如下:
1、必須先有人報案當事人,或者目擊者等旁人;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個案底;
3、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
4、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決定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應當向下級人民法院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第一百七十七條 【法定不起訴的條件】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酌定不起訴的條件】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案件的處理】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第十九條 【職能管轄】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關多久不立案就要放人?
關24小時不立案就要放人,因為畢竟對他人進行關押的話,是一種人身方面的自由的限制,所以對這個時間節點必須要把握的非常牢固,如果超過24個小時的話,就應當采取其他的強制性措施或者是立即放人,在我們國家刑訴法中予以規定了。
一、關多久不立案就要放人? 關24小時不立案就要放人,根據相關法律程序與時間規定,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放人,所謂立即就是當日,最遲不能超過次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第二百八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辦理釋放手續,并根據人民檢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書面通知,及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對人民檢察院提出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檢察意見,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八十三條 認為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制作要求復議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 要求復議的意見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制作提請復核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書,一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二、不予批捕的情形: (1)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協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3)過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因鄰里、親友糾紛引發的傷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5)犯罪嫌疑人劉忠誠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以及居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7)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8)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羈押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或者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 (9)其他無逮捕必要的情形。”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如果要對一個犯罪案件進行立案處理的話,就說明確實存在著一些犯罪的行為,需要調查的清楚,在此過程當中可能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關押等措施,但是關押的時間是不宜過長的,一般情況下都是24個小時,特殊的時候可以延長。
查封扣押是否需要立案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是先立案,然后查封扣押,辦理刑事拘留,如果符合條件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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