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三個步驟
取保候審的三個步驟如下:
提出申請:這一步通常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來完成。他們需要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如果是自己申請取保候審,應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和交納保證金的回執。
辦案機關審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會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會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如果不同意取保候審,會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執行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被取保候審人應遵守相關規定,例如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已交納的保證金可能會被沒收,并且可能需要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被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執行需滿足哪些條件?
關于取保候審的實施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者;
(二)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罪責且采取取保候審不會對社會產生危害性之情況;
(三)患有嚴重疾病、喪失自主生活能力,以及正處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樣可適用于該制度,以防止其對社會造成潛在威脅;
(四)在羈押期結束后,案件仍未審理完畢,需繼續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怎么執行
在檢察院做出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取保候審措施之后,他們將擬定完備的《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依照法定程序向公安機關進行送達,以確保該決定得以順利執行。公安機關在接收到這一決定之后,將會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的相關手續,其中可能涉及到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者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等事項。
此外,公安機關還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明確告知其必須遵守的各項法律規定,例如不得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地區、需要定期前往指定地點報到等等。與此同時,檢察院也會對整個執行過程進行嚴密的監督和管理,以確保取保候審措施能夠得到有效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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