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傳喚必須去,如果不去的話,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上級批準,是可以依法實施強制傳喚的。傳喚的時間限制如下:1、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2、對于案情特別重大、復雜且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3、應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傳喚詢問的時間一般是十二小時,若是案情復雜,或者是特別重大的案情,也可以延長傳喚的時間,但是最長的傳喚時間是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在傳喚涉案人員之后,有可能會直接拘留對方。
傳喚的特性包括:
1、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需要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指戶籍地、經常居住地傳喚;
3、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且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5、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傳喚的注意事項:
1、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2、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3、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4、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5、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6、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7、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8、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后和詢問查證結束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并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9、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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