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書怎么寫
刑事申訴書
申訴人:*****,男,****年**月**日出生,原籍:****省*****市,漢族,初中文化,捕前職業:無,戶籍所在地:****省****市***區****街道九委。 ****年***月***日****省****市****區人民法院以(2006)**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申訴人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判決宣告后,申訴人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年**月***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二終字第***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發生法律效力,交付執行。申訴人于****年**月***日送本省***監獄服刑改造,目前服刑于***監區***分監區。 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年***月***日經****市中級人民法院減刑一年五個月; *****年***月***日經*****市中級人民法院減刑一年六個月。減刑后刑期起止****年**月**日至****年**月**日,現余刑**年**個月。
申訴請求:
申訴人不服終審*****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終字第**號刑事裁定書認定并發生法律效力交付執行的一審*****市****區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宴明***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中 ‚被告人****當庭拒不認罪,予以從重處罰。‛部分,現提出申訴。
主要事實:
***年**月***日凌晨,申訴人伙同同案犯****先后在***市***區***公園附近、*****附近、********區一胡同內以持刀威脅手段連續實施搶劫出租車司機三起,搶劫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560元。 ****年***月***日,*******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庭審過程中申訴人辯稱沒有參與搶劫,公安機關所作筆錄不屬實,同案呂春雷所作供述是陷害。****年***月***日***市***區人民法院作出(****)***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判決中以‚被告人***當庭拒不認罪,予以從重處罰。‛為由,從重判處申訴人有期徒刑十一年。
申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一審判決第六頁第14行當中引用‚當庭拒不認罪,予以從重處罰‛ 沒有法律依據,適用法律有錯誤,所判刑期量刑過重,請求改判。
理由及法律依據如下:
一、‚被告人‛未經判決,何以有罪?‚拒不認罪‛從何談起?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被告人在我國的定義為:‚被控告有罪行而接受人民法院審判的人。既可能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又可能是無罪的人。‛即審判過程中的被告人是尚未認定有罪的無罪身份。 庭審過程中申訴人是以被告人的身份到庭參加訴訟的,而被告人是未被判決的身份,并未確定有罪,不存在認罪不認罪之說。
二、無罪辯護和‚拒不認罪‛均為非犯罪行為,不屬于刑罰處罰范圍。
《刑法》第一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 我國《刑法》的目的和任務是懲罰犯罪行為。庭審中作無罪辯護或拒不認罪均屬于非犯罪的行為,其與犯罪事實本身也沒有關系,同時不能夠改變犯罪事實,而《刑法》的處罰范圍僅為犯罪行為,非犯罪行為不屬于其管轄范圍,并不受刑罰處罰。
三、申訴人偵查階段已經坦白犯罪事實,隱瞞犯罪事實不能成立。以從重處罰為手段,強迫被告人證明自己有罪,違反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第九十三條態燃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1998年10月我國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任何人不被強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 根據《刑事帆祥虛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詢問中應當如實回答,同時也準予其進行無罪的辯解,同時我國法律并未就本條款作出后續的處罰規定,即‚應當如實供述‛只是軟性規定,不具有強制性。 事實上申訴人在偵查階段已經兩次坦白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簽字,且被法院確認為證據,即一審判決證據第十二項。偵查階段申訴人坦白供述犯罪事實是事實存在的,不能因為庭審中作出無罪辯護就否定事實。那么隱瞞犯罪事實就不能夠成立,不可能以此為理由冠以‚拒不認罪‛給予處罰。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時,重證據而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時,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沒有被告人供述而有其他證據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這就是說,口供不能單獨定罪,在被告人認罪情況下尚且如此,顯然,在被告人不認罪情況下,也就不能因此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以從重處罰為手段,強迫被告人證明自己有罪,違反法律規定。
四、‚拒不認罪,從重處罰‛違反‚無罪推定‛及‚舉證義務‛原則,庭審中被告人無‚自證其罪‛的義務。
一審法院判決中‚被告人****當庭拒不認罪,予以從重處罰。‛已經將時間、地點等詳細說明,即身份為被告人;時間為庭審過程中;地點為法庭;行為為不證明自己有罪,就是沒有‚自證其罪‛;結果是予以從重處罰。 我國現行法律已經基本實行‚無罪推定‛原則,同時《刑事訴訟法》規定,舉證義務為‚誰主張、誰舉證‛,這個原則在司法意義上,所有公民在法律上都被推定為是無罪的,這一狀態一直延續到判決前。在法院判決之前,不能僅僅根據被告人涉嫌、涉訴就推定被告人有罪,而是否有罪應由公訴機關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并由審判機關最終加以認定,被告人本身并沒有證明自己有罪的責任和義務,不能夠因為被告人沒有‚自證其罪‛或作出無罪辯護就給予從重處罰。
連辯護律師尚且不可以反證、指控被告人,難道被告人必須自己證明自己有罪?
五、被告人為自己辯護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不應剝奪,更不應給予從重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無罪辯護是申訴人在庭審中行使辯護權的一種方式,即便行使方式不正確也不應當受到處罰。一審判決中‚故其辯護觀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已經承認在庭審中,申訴人是在為自己作辯解,不應該‚不予采納‛就剝奪申訴人作辯護的權利,認定為‚拒不認罪‛,更不能因此而給予‚從重處罰‛。
在庭審過程中申訴人僅僅是無罪辯護,并沒有達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或《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的情節。
六、認罪態度不是證據,是否作無罪辯護亦不是決定刑罰時應當考慮的情節。
《刑法》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現行《刑法》的量刑規定明確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33稿量刑原則中‚參照犯罪分子的個人情況,認罪的老實程度和對犯罪的悔改態度‛一句。《刑法》中關于決定刑罰時應當考慮的幾方面做出明確說明,顯而易見并不包含被告人是否作無罪辯護。同時此條款已經明文說明,決定刑罰的時候,要依照‚本法‛即《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此條款是酌定情節在法律依據上的唯一條款,即文中的‚犯罪的性質、情節‛。然而該條款已經明文規定,量刑考慮的情節只能是犯罪本身的情節,不包括非犯罪情節,刑法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如:累犯、毒品再犯。 《刑事訴訟法》、《證據法》中對證據的規定是‚必須與犯罪事實有關聯的客觀事實
刑事訴訟判決書的作用是什么
刑事訴訟判決書的作用是什么
法律分析:
刑事訴訟判決書的作用:一審刑事判決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依法對偵查、起訴、審理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結論。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對被告人來說,是關系到生殺予奪、人身自由及政治權利等切身利害的決定書;就第一審人民法院來說,它是代表國家先行審判權的具體體現。一審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對被告人具有強制性,是執行機關執行的依據,且具有穩定性和排他性,非經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不得變更或撤銷。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刑事訴訟法圖書目錄
第一編 總論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的歷史發展
第三章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
第四章 訴訟參與人
第五章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第六章 管轄
第七章 回避
第八章 辯護與代理
第九章 證據制度的一般理論
第十章 證據規則
第十一章 證據的種類和分類
第十二章 強制措施
第十三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十四章 期間與送達
第十五章 刑事訴訟的中止和終止
第二編 分論
第十六章 立案
第十七章 偵查
第十八章 起訴
第十九章 第一審程序
第二十章 第二審程序
第二十一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二十二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十三章 執行
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程序
第二十五章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與司法協助制度
第二十六章 刑事賠償制度
第二十七章 國際公約與我國刑事訴訟法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它的內容主要包括刑事訴訟的任務、基本原則與制度,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相互關系,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等。2012年3月,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尊重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貪官外逃將人財兩空。2012年9月25日,全國刑法學術年會在鄭州舉辦,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將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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