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刑事辯護
刑事辯護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
刑事辯護一般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第一、辯護權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2)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權利。(3)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并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鑒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4)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5)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6)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7)回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回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回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第二、辯護的種類和方式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于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并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
委托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托合同,由他人為自己作辯護。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辯護相對于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最為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
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第三、辯護人及辯護人的范圍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權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還可以由其他人協助行使,即辯護人行使。辯護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
第四、辯護人的責任
辯護人應該承擔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責任。
第五、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為保證辯護人能充分執行辯護職能,履行辯護職責,法律賦予辯護人一系列訴訟權利。主要包括:獨立辯護權、閱卷權、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司法文書獲取權、獲得通知權、質詢權、辯論權、控告權、拒絕權及其他權利。
辯護人在享有上訴訴訟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下列訴訟義務:恪守職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義務;保密義務;正當執業的義務;遵守法庭規則的義務;律師的法律援助等義務。
刑事辯護質證意見有哪些?
刑事辯護質證意見有對被告人供詞的庭審質證以及對同案犯供詞的庭審質證。刑事辯護質證意見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由案件辯護人對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據進行詢問、質疑、說明、分析等,辯護人行使相關的權利進行辯護質證。 (一)、對被告人供詞的庭審質證
庭審質證中,被告人的供詞可劃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始終供認不諱,庭審時供詞與偵查起訴階段供詞相一致,且有其他證據材料相互印證;二是只有其它旁證材料證明被告人有罪,在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始終不承認自己有罪;三是在偵查及起訴階段供詞變化較大,其它旁證材料也難以確證。針對上述三種情況,辯護人在庭審質證時應采取不同的方法。在第一種情況下,控方指控屬實,辯護人應根據事實與法律依法履行辯護職責,不能為了質證而質證,故意發問以求庭審時控辯雙方在舉證、質證方式上的表面平衡;在第二、第三種情況下,辯護人則應不失時機地充分利用庭審發問及質證技巧以達到去偽存真之目的。在被告人自始至終拒絕交代起訴書所指控罪行時身為辯護人切不可因為在控方提供的其它證據材料中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材料,就認定被告人有罪而放棄發問或拒絕質證。
須知這些旁證材料未經庭審質證,是不能直接作為定罪的證據的。因而,辯護人的職責就是充分利用庭審調查時賦予辯護人的發問權、質證權,挖掘被告人拒絕交代的合理成分。例如被告人拒絕承認自己有參與聚眾斗毆事實,那么在庭審質證時就得提問被告人除自己拒不承認外,是否有其他現場證人或旁證材料能進一步證明,以及案中被告人與其他證明其有參與斗毆的證人及證據材料之間是否存在其他利害關系。
唯有如此才能使案件真相通過庭審發問質證逐一明了,而不能在質證階段不發問甚至站在控方角度指責被告人認罪態度差或要求被告人坦白交代。同樣在被告人翻供或供詞不穩定的情況下,辯護人除要充分注意被告人的翻供是否存在合理成分外,還要緊扣相關事實,通過發問與質證使被告人為何翻供的有利成分得到進一步闡明。特別是在被告人過去對犯罪事實已有過交代,但供詞相對不穩定的情況下,辯護人務必要充分掌握庭審發問權、質證權,充分挖掘被告翻供的合理成份及原交代確實存在的與事實不符之處。
2、對同案犯供詞的庭審質證
同案犯因為與被告人之間存在一定利害關系,其證明被告人有罪的供詞除與被告人的供詞相一致的以外,辯護人均應持幾分懷疑態度。特別是在被告人拒絕承認有罪,而同案犯證實其有罪,則更需通過庭審發問與質證,充分暴露同案犯供詞不真實的一面。例如同樣在聚眾斗毆案件中,如出現同案犯指證被告人參與,就需要充分利用庭審發問與質證,通過發問與質證,否定同案犯的供詞,并從同案犯的供詞中發現其矛盾之處,抓住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素材,同時可以要求公訴機關對證據予以補強。
行政辯護質證意見是需要通過法律手段進行收集資料、借助證據,對當事人進行咨詢、辨認、說明、分析等,主要的意見是由被告人供詞的庭審質證以及對同案犯供詞的庭審質證構成的,通過這種形式的質證意見,對案件的進展產生了作用。
刑事律師庭前準備四步法是什么?
刑事律師庭前準備四步法,第一步是做好庭前的會見工作,第二步是注意閱卷的方法,第三步是準備好發言的提綱,第四步是精心列好辯護提綱,庭前會見工作包括對當事人進行庭前的輔導等。 一)做好庭前會見工作
律師會見當事人可以進行庭前輔導。庭前輔導是在開庭之前,需要對被告人進行會見,以告知庭審程序和基本注意事項、溝通辯護觀點。庭前輔導切忌對被告人如何回答庭審問題的內容輔導,而是要告知被告人庭審的基本程序,然后全面細致地聽取被告人陳述案件事實,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無排除犯罪的事由,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態度,區分故意、過失或意外,了解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現等法定從輕、減輕的情節等。
二)注意閱卷方法
現在閱卷的方法很多,筆者團隊常用的是列表法和思維導圖法。
1、我們針對每個案件都會做兩種表格,一種是根據卷宗材料的順序進行編排,一種是根據證據種類進行編排。
公訴人舉證都不會把證據目錄給辯護人,所以辯護人要做好充分的準備。有的公訴人是按組舉證,這種舉證法比較多,而且沒有什么規律;有的是全案舉證,即把全部案卷材料一下子全部拋出來;有的是一證一質,這種舉證方法很少。我們做好以上兩份表格,不管控方如何舉證,都可以應付自如,編排好后逐一對證據進行質證,并附上質證意見的有關法律依據。
2、列好表格后,要做好案情摘要,如各被告人的供述,對證人的證言證詞等主觀證據進行摘抄。這個是最費時間和精力的,也是最有效的閱卷方法。
通過一次的案情摘抄比簡單看十遍卷宗還印象深刻,特別是卷宗多的案件,看到后面,前面的也忘得差不多了。
不過閱卷工作是良心活,看一遍是閱卷,看十遍也是閱卷,花十個小時是閱卷,花五十個小時也是閱卷,只是翻看卷宗和摘抄的工作量相差非常大,因此,閱卷工作不但是腦力勞動也是體力勞動。
當然,如果案件比較多,律師一個人是很難做到這么細致的,這樣就要求我們律師要團隊作戰,進行分工協作。
3、思維導圖法,很多人認為制作思維導圖很麻煩,認為這樣會增加律師的工作量。其實,我們團隊會根據案情摘要進行繪圖,我也喜歡邊閱卷邊繪圖,這樣一圖在手,整個案件的案情一目了然。
三)準備好發問提綱
刑事律師庭前準備好發問提綱非常重要,發問是法庭調查階段的一個重要環節,一般我們都會擬好發問提綱,當然對自己的當事人和同案人的發問是有所不同的。
如果證人出庭作證,律師也應該事先做好發問準備,但是在法庭上辯護人一定要注意公訴人和法官以及同案人的辯護人的發問。發問提綱要根據庭審情況隨時調整,一旦發現當事人對該問題的理解上有偏差,律師要在發問時對該問題進一步核實,這時也是給當事人一個糾正錯誤的機會。
同時,律師發問一定要注意,要有目的地發問,不要問自己都不確定答案的問題,不要為了發問而發問,更要避免誘導性發問。
此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對當事人的發問,我們可以根據思維導圖來制作發問提綱,在庭前閱卷時對當事人的供述分別進行繪圖,根據列表比較和繪圖可以發現一些問題,通過發問進一步“挖掘”有利于當事人的線索,可以糾正之前供述存在的一些問題,通過發問也可以給當事人一個辯解的機會。
其次,對同案人的發問要又準又“狠”,要直“戳”要害,對之前不利于我方當事人的供述指出其不合理或自相矛盾的地方,通過發問化解對我方當事人不利的指證,通過發問來“暴露”同案人存在虛假陳述可能。
最后,對證人或鑒定人的發問也需重視。國外著名刑事辯護律師亨利·貝爾特曾經說過:“如果律師不能提前知道在交叉詢問證人時會有什么回答,或者是不能得到預料之中的回答的話,他就不應該冒亂提問題的風險?!弊C人分為辯方證人和控方證人,對他們的發問的方式也是不一樣的。
四)精心列好辯護提綱
刑事律師在開庭前要先制定好辯護方案,并列好辯護提綱,對比較復雜的案件可舉辦案情討論會,特別是庭前研討會,根據大家的法律意見進行綜合考慮。最終制定兩套以上的辯護方案,辯護提綱在法庭上根據庭審情況隨時進行調整。
辯護提綱要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和本案的證據材料進行歸納辯護觀點,準備好第一輪辯論的辯護觀點,第二輪辯論是根據庭審情況而定的,在發表辯護意見時要注意不要重復說過的質證意見,不能遺漏案件的相關辯點,所提辯護意見要詳略得當。
總之,刑事案件做好庭前的準備工作很有必要,只有這樣,辯護律師在庭上才有十足的信心,能夠充分發揮水平,為案件的有效辯護打下堅實的基礎,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刑事案件的律師辯護可以對案件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充足的準備,刑事律師在開庭前要先制定好辯護方案,并列好辯護提綱,庭前準備好發問提綱非常重要,發問是法庭調查階段的一個重要環節,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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