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案件辦案流程是什么?
依照現行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流程,首先是進行立案,然后再進行偵查,確定好犯罪嫌疑人之后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然后向檢察院進行申請批捕。檢察院的申請批捕通過之后則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再交由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為以下:
1、立案,指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2、偵查,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拘留。
4、逮捕。
5、審查起訴。
(一)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后一個多月,和執行逮捕以后兩個月左右。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于通過公安部門的偵查,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基本事實。
(二)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部門后,即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重心在于:審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確實,證據是否確鑿?與否應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說,這個階段在時間上一般是一個月到一個半月。
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完畢,會出現三種情況:1、如果確定案件材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那么檢察機關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2、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3、如果認為案件證據尚不夠充分,確鑿,那么可以將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門重新進行偵查。
(三)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于確定被告是否有罪?是什么罪?應該給予什么樣的刑罰?
在這一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在時間上,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對于,重大、流竄等犯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注:根據法律規定,被指控犯罪的人在公安、檢察院兩個階段統稱“犯罪嫌疑人”,而在法院審判階段統稱為“被告人”。
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內容,首先要根據刑事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對案件進行調查清楚之后,然后才能夠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拘留之后要向檢察院進行批捕,如果檢察院的批捕沒有通過的話,還要再次進行調查,通過批捕之后才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
公安刑事辦案流程是怎么樣的?
公安刑事辦案流程是先進行接受案件,再者就是進行審查,從而再確定此案件是否立案,最后就可以進行偵查,只要條件符合的話那么就可以對案件進行審查起訴,從而直接移送給檢察院。
一、公安刑事辦案流程是怎么樣的?
1、接受案件:面對控告、自首、報案、扭送、其他,應接受案件。
2、審查:可以選擇移送有關機關、立案或不予立案。
3、立案:選擇偵查或送往檢察機關。
4、偵查
5、破案
6、采取強制措施
7、繼續偵查完善證據
8、偵查終結:銷案或移送審查起訴。
9、移送審查起訴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主要程序是怎么樣的?
(一)職權
《刑事訴訟法》(下同)第3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管轄
第18條第1款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 強制措施 1、傳喚、拘傳 2、刑事拘留 3、逮捕 4、取保候審 5、監視居住 6、期限
(四)偵查
1、立案
2、偵查
(1)一般規定
第113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勘驗、檢查。
第114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2)訊問犯罪嫌疑人
(3)搜查
(4)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5)技術偵查措施
(6)通緝
(7)偵查終結
(8)移送起訴
(五)撤銷案件
(六)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安對于刑事辦案都需要結合案件的流程來進行處理,只有證據齊全之后才可以對案件進行審查起訴,從而交由檢察部門來進行受理,最后就可以進入到審判階段,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要有法律的依據才可以依法實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經過偵查、立案、審查起訴等程序,并遵守詢問、羈押、取保候審等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重要執法機構,承擔著偵查刑事案件、打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等職責。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程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體來說,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經過偵查、立案、審查起訴等程序。其中,偵查階段包括對案件的調查和取證,以及對涉案人員的詢問、羈押等措施;立案階段包括對案件的立案登記和案情報告;審查起訴階段包括對案件證據的審查和指控、起訴等措施。在執行這些程序時,公安機關還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比如,在進行詢問時,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并尊重被詢問人的權利;在羈押時,需要嚴格遵守法定期限和法律程序,并保障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在取保候審時,需要對當事人進行監督和管理,防止其逃逸和干擾案件偵查等。
如果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可以強制帶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嗎?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有權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措施,但必須依法操作。比如,如果公安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可以根據法定程序對其進行羈押,限制其人身自由,以確保案件偵查和處理的順利進行。但是,在羈押過程中,公安機關必須嚴格遵守法定時限和法律程序,并保障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程序和規定,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案件偵查和處理的公正、公平。在執行這些程序時,公安機關還應該注重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和法治思維,為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作出積極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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