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什么時間段可以探監
在司法程序中的拘捕階段,被指控犯罪的嫌疑人均不可接受其家人的探望。這主要是因為在這個階段中,嫌疑人仍然屬于被公安機關監管控制的對象,尚未開始受到審判程序的正式審查。一般情況下,只有當嫌疑人被逮捕并正式進入看守所在押人員名單之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家庭成員才有機會進行探望。
至于具體的探訪時間安排,通常由看守所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通常是在每周的固定日期進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規定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的第二十八條明確指出:“在羈押期間內,如果經過了案件處理機構的同意,并且得到了公安機關的批準,被指控犯罪的嫌疑人可以與其近親進行書信往來以及面談交流。”然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各地的政策和案件的特殊性存在差異,因此家庭成員應該向當地的公安機關或者看守所詳細了解相關的規定和要求。
拘留所探視時間有規定嗎?
拘留所探視時間是有規定的,一般是每天下午2點到3點半。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中,我國法律規定了拘留的探望時間,并不是隨時可見,此時分為兩種情況,一般是律師可見或者家屬提前進行預約。
一、拘留所探視時間有規定嗎?
拘留所探望時間這每天下午2點到3點半,犯罪分子的親屬需要探望犯罪分子的,可以到當地的居委會和派出所辦理證明,并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到拘留所進行處理,但需要遵守拘留所的相關法律規定。
正常情況下能探視,但要經過公安機關同意,公安機關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理由不正當的不能拒絕會見。交保證金可沒有時間上的規定,但同不同意還得要公安機關說得算,如果違法犯罪行為不是很嚴重,是可以保出來的。
1、公安機關對于未決犯是不允許探視的主要是為了防止串供但可以進行假釋或者保釋。
在法庭沒有判決之前只要不是重大案犯被拘留24小時以后可以進行假釋或者保釋,但要經過公安機關同意 公安機關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理由不正當的不能拒絕。
2、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親屬不可以探視 但辯護律師可以
3、如果是治安拘留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 公安機關就會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對行政復議的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
二、申請探視條件是什么?
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
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由此可見,如果是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是不可以探視的。如果是行政拘留,一般拘留所探視時間為一周一次,具體什么時間段就看當地拘留所的規定了。如果我們去拘留所探視他人,記著要帶齊相關身份證明資料,最好和律師一同前往,
三、關于拘留所探望時間的相關規定
拘留所探視時間:每周一、四下午14:00——15:30,具體情況如下:
1、會見次數:每名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會見一般不超過二次。當日每名被拘留人原則上只能會見一次,近親屬(指父母、祖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優先。會見前必須在會見登記窗口登記后方可會見。會見人員一般不超過3人,特殊情況須經所領導批準。每次會見不超過半小時,本所有權根據會見量等情況對會見時間進行調整。
2、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親屬不可以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的探視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3、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規定的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提前預約,在行政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探視被處罰人。
對于拘留所探望的相關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不清楚的,那么在探望之前就應當向拘留所的工作人員咨詢了解,如果存在相關違法的程序,或者攜帶不允許的物品的,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
刑事拘留判刑后多久能探望
當被成功刑事拘留并判決有罪之后,關于家屬能否前往監獄探望以及何時何地探視所應遵循的時間與條件,主要是依據各個監獄的特別規定及服刑者本人在獄中的表現來確定。
根據我們國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對于正在服刑的囚犯及其家庭成員而言,他們可依照監獄內部制定的探監政策進行探訪。
然而,應當明白的是,每個監獄的探視規定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探視的具體時間和條件也可能存在差異。但是,一般來說,在服刑期間,囚犯的直系親屬有權按照監獄的規定每月進行一次探望,同時,每次探望的時間和方式也將由監獄根據實際情況來安排。
拘留的人探望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一、拘留的人探望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1、如果是 刑事拘留 ,在拘留期間親屬不可以探視,但辯護 律師 可以的探視的,律師會見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 ,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2、如果是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所有規定的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提前預約,在行政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探視被處罰人。 探視時,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 身份證 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二十七條 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準。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準予請假出所的決定。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 拘留期限 。 二、親人需要辦理哪些程序才能探視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 監護人 。探視程序: 首先,要攜帶相關身份證明,如身份證和戶口本,并到相關派出所/公安局開具與服刑人員的關系證明。一般來說只有服刑人員直系親屬允許探監,旁系親屬和朋友除非關系特殊(如為服刑人員獄中消費主要資助人員),一般不得探視。 打聽具體能探視的時間,服刑人員每月能接受探視次數最多兩次,且具體哪天也有明確規定,因為監獄內設有多個監區,每個監區一般安排周一至周五的某天和家屬會見,法定假日(如春節五一)另行通知。 到了監獄,有專門科室辦理接見手續,可詢問大門門衛具體位置。手續辦理一般用時20分鐘,在會見室等待服刑人員一般10-30分鐘,請自行算好時間。如服刑人員本月2次會見次數未滿,那么早上接見了下午亦可接見。一次會見時間只有30分鐘。(其他監獄可能會有差別)接見不允許帶任何物品給服刑人員,想要給親人帶點食品衣物的想法可以趁早打消。 隨著我國法律的不斷健全,會在各個方面都規范著公民的行為,如果公民做出了違反法律的行為后被拘留后,親屬也是可以申請進行探視的,如果是刑事拘留則不可以進行探視,那么在申請探視前也是需要進行提前與拘留所進行申請,同時親屬也可以在探視時攜帶一些錢財和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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