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和扣押有什么區別
查封和扣押的區別如下:
1、查封和扣押的概念不同:查封是指對涉案人員的財物或場所就地封存的強制措施??垩菏侵腹矙C關為防止案件當事人處分、轉移財產而對涉案財產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強制措施;
2、查封和扣押的封存物品地點不同:查封是將物品封閉起來,執法中將涉案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貼封條,保持物品原有的狀態??垩菏菍⑸姘肝锲忿D移其他的地方封存,并不一定帶回執法部門,可以由執法部門選擇合適的地方存放,但是執法部門對扣押的物品負責;
3、查封和扣押的使用的前提條件不同:查封一般使用在對違法事實認定不是很明確的情況下,比如根據舉報對某種產品進行檢查,產品的真偽當場無法定性時最好使用查封與登記保存,待情況落實后進一步處理??垩菏褂迷趯`法事實認定明確的情況下,如生產廠家的技術人員一起陪同執法,當場鑒定了產品為假冒產品,此時必須使用扣押,將涉案物品轉移到其他的地方存放。防止涉案物品的丟失;
4、查封和扣押的處理封存物品的方法不同:查封與扣押都是強制性措施,未經執法部門的同意當事人不得擅自銷毀、轉移、隱匿或銷售。
5、查封與扣押使用的一些特殊情況,對大型生產設備一般使用查封,一是設備不方便拆卸,二是為了保持生產的狀態,有利于檢查。對于有特殊存放要求的涉案物品,扣押到其他地方不利于物品存放時應使用查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警察扣留手機取證最多幾天
一、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扣押物品退還當事人。
二、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沒有規定具體的期限,但要求對扣押的物品,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
三、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鑒定、檢測、檢驗的,鑒定、檢測、檢驗期間不計入扣押期間,但應當將鑒定、檢測、檢驗時間告知當事人。
四、對于行政案件,公安機關辦理超過上述規定期限未作處理決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退回。
五、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時,應當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六、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執法身份。
七、對查獲或者到案的違法嫌疑人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的,應當立即扣押。
八、對違法嫌疑人隨身攜帶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登記、保管、退還。
九、安全檢查不需要開具檢查證。
十、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對物品、設施、場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封存文件資料等強制措施,對恐怖活動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還可以采取凍結措施;
(二)對違法嫌疑人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繼續盤問、強制傳喚、強制檢測、拘留審查、限制活動范圍,對恐怖活動嫌疑人采取約束措施等強制措施。
十一、公安機關根據司法職能的需要,是有權對當事人的相關物品進行審查的,特別是涉及到手機等物品的取證上,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來進行調查處理。
十二、對于沒有犯罪事實的,也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解除扣押,并返還當事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
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中扣押物品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法律依據是《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一、在刑事中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2、第一百四十二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3、第一百四十三條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4、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5、第一百四十五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二、刑事案件扣押車輛期限是多久
1、公安局扣留罪犯嫌疑車輛一般為3天,如果與案件無關,三天之內返還。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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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扣押和查封有何區別?
查封和扣押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強制措施,它們各自具備獨特之處。
查封指的是對涉案人員的財物或場所實施的就地封存措施,旨在保障案件調查的順利進行,避免涉案財物被轉移或毀損。
而扣押則是公安機關為了防止案件當事人處分或轉移財產,對涉案財物采取的扣留與保管措施,具體執行中,扣押的對象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這與查封的適用對象有所不同。
查封與扣押的執行地點也有明顯差異,查封通常針對現場進行,而扣押則可能涉及到財物的異地保管。
此外,使用這兩種措施的前提條件也各不相同,查封通常適用于案件調查階段,而扣押則更多用于證據保全和防止財產流失。
在處理封存物品的方法上,查封可能涉及對物品進行封條標識,而扣押則可能需要將物品移至特定地點進行保管,確保其安全。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查封和扣押可能會被結合使用,例如在刑事訴訟中,對于涉案資金和物品,可能會先進行扣押,再根據調查結果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查封。
關于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查封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若申請延長查封期限,需在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原期限的一半。
凍結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期限不超過一年,凍結注冊商標權的期限則為六個月,期間若需繼續保全,應提前重新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總之,查封與扣押在適用條件、執行方式及期限管理上存在顯著差異,需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靈活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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