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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退偵多長時間(刑事案件退偵期限)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8-27 22:02:08

檢察院退偵是多長時間?

檢察院退偵的時間一般是一個月,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即最長是六十天。一般的刑事案件在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結束后都是要移送檢察院進行審查,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材料完備的,才會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否則就會退回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一、檢察院退偵是多長時間?
檢察院作為刑事案件的公訴機關,在收到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和證據資料后,檢察院應當對證據資料進行全面的審查,認為可能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檢察院在對案件證據資料進行全面審查后,認為證據不充分,或有遺漏罪行,或公安在偵查過程中又違法情形,檢察院依法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公安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不得超過兩次。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于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法律并沒對告知當事人作出規定,因此此階段檢察院沒有通知案件當事人的義務。但司法實踐中,檢察院一般會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法律依據是什么?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必須要經過檢察院審查后才可以提起上訴的,這是檢察院的職責所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檢察院不得對公安機關移送的統一案件進行兩次以上的補充偵查,如果第二次補充偵查后都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就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

第一次退偵可能放人嗎

1. 法律分析:不會直接放人。退偵之后的偵查期限是一個月,檢察院退偵是認為證據不足,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至于會不會放人要看檢察院公訴不公訴。
2. 檢察院不公訴,公安機關撤案,就可以放人。公安機關首次羈押偵查期限一般是半個月左右,會把材料提交到檢察院核審,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足以提起公訴,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偵查期限規定一個月,這時候你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3.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4. 第二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偵查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檢察院可以補充偵查兩次,這樣計算從案件到檢察院在到移送起訴要五個月。

公安機關退偵的偵查期限是多久?

公安機關退偵的偵查期限是一個月時間,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發出退回補充偵查的命令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并在一個月的時間內進行補充偵查,完畢后再次提交到檢察機關進行審查。

一、公安機關退偵的偵查期限是多久?

補充偵查,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補充偵查只適用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補充偵查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實施。正確、及時進行補充偵查,對于公檢法查清犯罪,防止和糾正在訴訟過程中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錯誤和疏漏,保證不枉不縱、不錯不漏,準確適用國家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在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證據不足,不能證明構成犯罪的,檢察院應當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自行進行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

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補充偵查的期限應當是一個月。有人認為補充偵查可以是兩次,每次期限一個月,兩次期限則為兩個月,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對于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審判前羈押時間過長,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容易超過其應判處的刑期。故在刑事訴訟法中,為避免此類情況的出現,才規定了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補充偵查的期限。因此,不管是一次補充偵查還是兩次補充偵查,都必須依法在一個月內完成。如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不能查清犯罪事實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退回補充偵查的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退偵的相關情況必須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認定,只有在犯罪事實不能完全認定或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審查后可以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如果兩次仍然不能認定的,則可以釋放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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